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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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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分装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综述一、分装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分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较为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环节。以下是详细的办理流...
分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较为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环节。以下是详细的办理流程:
准备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网络提交申请
并通过系统打印纸质档案材料。[]。纸质材料由审查组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带回。
申请材料审核
材料补正:申请材料经审核后需要补正的,行政审批系统自动生成补正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具体注意事项说明。企业及时登入系统查看并进行补正
受理或不予受理: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办理进程查询
进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在首页找到“进度查询”,点击进入,点击“所有审批信息查询”,输入签收号进行查询,、审批事项名称、单位名称、(许可证、产品名称)、签收号、办理状态
获取审批决定书
获取方式:行政受理中心领取(牡丹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地址:牡丹区东方红西街999号,联系电话:0530—7381018)。领取时需提供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开具的委托书(原件)
决定书类型:《食品生产许可证》,本证有效期5年
分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
具备主体资格: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分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生产场所:分装企业需具备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包括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车间、仓库、检验室等
设备设施:分装企业需具备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验设备等
管理制度:分装企业需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培训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质量追溯制度等
人员资质:分装企业需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负责食品生产的计划、组织、控制和监督
办理分装食品生产许可证所需的材料如下: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分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部门通常为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的受理层级可能因地区和食品类别而有所不同,例如省一级或市一级受理办证
关于分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费用,具体费用可能因地区、办理机构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可能包括申请费、审查费、证书费等各项费用
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允许分装的食品包括:
0102 大米
0104 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
0201 食用植物油
0303 味精
0702 其他方便食品(纯麦片类产品)
1301 糖果
1302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1303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1401 茶叶(除边销茶外允许)
1404 代用茶
1602 蔬菜干制品
1603 食用菌制品
1701 蜜饯
1702 水果制品
1801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2002 焙炒咖啡
2101 糖
2201 干制水产品
2202 盐渍水产品
2301 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
2302 淀粉糖
2501 豆制品(仅腐竹允许分装)
2601 蜂蜜
2602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2603 蜂花粉
食品添加剂(具体建议咨询当地监管部门)
原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 号)中规定:“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皆属于分装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添加少量其他成分不应改变被加工食品的属性。”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 版)》问答第十九个问题提到:“对产品的分装规定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细则没有明确允许分装的食品不允许分装。”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 年修订本)》第八条规定:“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五十条提到,“‘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因此分装食品的产地为分装地址。
原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 号)》中提到:“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按分装日期标注;产品保质日期应按被分装食品的原保质日期标注,若添加成分的保质日期比被分装食品的保质日期短,则产品保质日期按添加成分的原保质日期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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