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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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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出口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部门出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部门通常是各隶属海关负责综合业务、口岸查验工作的部门。相关概念介绍海关是国家的进...
出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部门通常是各隶属海关负责综合业务、口岸查验工作的部门。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监管进出口货物、旅客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等的通关,以及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等工作。在出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过程中,海关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申请企业的资质、条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进行审核和监管。
出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出口前申请: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组货地的隶属海关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现场检验检疫:
现场查验:隶属海关根据系统“检验要求”,对不需要查验和送检的货物,直接实施综合评定;需查验的,实施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数重量及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等。
抽样检验:根据系统“检验要求”,隶属海关对抽中查验送检的货物,在现场查验时抽取样品,并送实验室检测。
综合评定:隶属海关对申请出口食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异常情况、风险预警、出口备案、企业核查等信息,结合抽样检验、风险监测、现场查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单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签发证书:隶属海关工作人员负责拟制证稿,经审核后出具证书。
复验: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主管海关或者其上一级海关申请复验,也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复验,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海关总署第 240 号令修正),受理复验的海关或者海关总署负责组织实施复验。
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需要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和配合海关的检验检疫工作。同时,对于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复验。
办理出口食品经营许可证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报检所需单证:报检委托书、箱单、发票、合同、厂检单、合格证等。
报关所需单证:报关委托书(电子委托)、箱单、发票、合同、申报要素、商检电子底账号,部分商品还需要提前办理出口许可证。
国外清关所需单证:食品基本上都是需要产地证和卫生证的,其它证书例如品质证书、熏蒸消毒证明等,可以按照国外进口商的要求提前办理。
申请人还需提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要求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原件电子版)等。
申请人在准备材料时,应仔细核对各项单证的内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食品和出口目的地的特殊要求,可能需要额外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出口食品应当依法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海关总署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地点实施检验检疫。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这意味着办理出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地点有一定的灵活性,但通常以产地或组货地海关为主。这种规定旨在提高检验检疫的效率和便利性,同时保障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具体的办理地址可能因地区而异。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准确的办理地址:
拨打 12360 海关服务热线咨询。
例如,在西宁地区,办理地点如下:
网上办理: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或海关总署官网“互联网+海关”板块。
窗口办理: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西海海关: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 11 号;格尔木海关:青海省格尔木市八一中路 58 号;曹家堡机场海关: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西宁曹家堡国际机场航空口岸联检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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