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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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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人力资源许可证副本模版一、相关规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分为纸质证书(正、副本)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纸质证...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分为纸质证书(正、副本)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纸质证书样式、编号规则以及电子证书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住所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有 3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的方式:可以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按照一般程序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材料复印件。
3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及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还需提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的,只需提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业务:
备案范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 15 日内向住所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
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合同)材料复印件。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办理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仅需提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书面报告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以及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住所地、服务范围等。
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表。
总公司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总公司只开展备案业务的需提供备案凭证复印件。
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合同)材料复印件。
分支机构开展备案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 15 日内向住所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书面报告表。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和备案证原件。
变更住所的,还需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材料复印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跨管辖区域变更住所的,应当分别向迁出地、迁入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
向迁出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书面报告表。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原件。
向迁入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书面报告表。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复印件(开展备案业务的)。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材料复印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
应当自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
终止经营活动应提交以下材料: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表。
终止职业中介活动的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终止备案业务的提交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原件。
证照遗失办理: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报告。
办理证照遗失应提交以下材料: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证)补办申请表。
主要报刊登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证)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包含发证日期等主要信息)的报纸报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遗失部分。
补充信息
办理人力资源许可证的重要性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是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设立的必要前提条件,也是规范人力资源服务和人力资源职介行业、提高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门槛的有力保障,适用于职业中介和人才中介(猎头)两类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许可证办理标准、申请材料及流程
申请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等。
有至少 5 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且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为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因地区而异,以北京地区为例:
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有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 50 平方米的固定场所。
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办公设施和资金。
有不少于 5 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申请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有不少于 10 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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