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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09: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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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食堂是否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通常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70 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食堂通常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70 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同时,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用餐人数不足 30 人的小型食堂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办理主体包括食堂。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食堂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处罚;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且承担管理责任,发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其承担管理责任,应当按照食法 126 条进行处罚,其相关责任人,也应当按照食法 135 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70 号)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堂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
然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堂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例如,某企业食堂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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