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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09: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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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河南省复合肥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在河南省办理复合肥生产许可证,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流程。要进行相关资料的准备。根据《肥料登记程序 -...
在河南省办理复合肥生产许可证,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流程。要进行相关资料的准备。根据《肥料登记程序 -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的要求,对于复合肥生产许可证相关的临时登记,需要准备肥料临时登记申请书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代码证1份、生产许可证和明细(复混肥、掺混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应提交)1份、考核报告(原件)1份、近期质检报告(原件、3个月内)1份、标识标签样张1份等资料。
然后,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农业农村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但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并且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之后,农业农村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农业农村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登记证的决定。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申请河南省复合肥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多方面的条件。从基本的企业资质方面来看,需要有合法的工商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这是进行复合肥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基础条件,只有合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才有资格提出申请。
在资料准备方面,要提供肥料临时登记申请书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等常规企业资料。对于复合肥生产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和明细(复混肥、掺混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应提交)是必须的,这体现了对复合肥生产的特定要求。考核报告(原件)1份也是重要的申请条件之一,它反映了企业在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近期(3个月内)的质检报告(原件)1份,能够证明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标识标签样张1份,产品使用说明(含产品简介、使用方法、生产日期、存放要求、使用范围及作物、限用范围、警示标志等内容)也不可或缺,这有助于规范产品的标识和使用说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产品的正确使用。
如果是配方肥提交,还需要配方师资格证;如果是水稻苗床调理剂产品登记应提供有资质单位的毒理试验和产品安全性田间试验报告,其他视产品使用的原料而定。另外,还需要提供质保体系证书或委检协议(原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除外)1份、企业简介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委托经办人的法人委托书等资料。
在河南省复合肥生产许可证方面,相关的政策法规众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32号公布,38号、2017年第8号、2022年第1号修订)是重要的依据。该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这明确了复合肥生产必须遵循登记管理制度的大原则。
对于复合肥生产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如果属于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部分产品,如硫酸铵,尿素,硝酸铵等,可以免予登记。但如果是其他复合肥产品则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申请。在登记申请过程中,有一些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例如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等。
另外,《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 (复肥产品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等规定,对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做出了规定,这也是复合肥生产许可证相关政策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要遵循这些细则中的审查要求等规定。
在河南省,复合肥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涉及多个部门的协同工作。农业农村部在肥料登记审批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对于复合肥生产企业,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这表明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初审环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的审核和把关,然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转交给农业农村部进行最终的审批。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除了初审工作外,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掺混肥备案工作。并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这体现了省级部门在肥料管理方面的重要职能和工作分配情况。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对于复合肥生产企业来说,其肥料登记证也遵循这一有效期规定。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时,如果企业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如果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而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则应重新办理登记。
在有效期内,如果经登记的肥料产品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这一系列规定有助于规范复合肥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肥料市场的有序管理和产品质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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