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厂生产资质的相关规定
气瓶厂生产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质,基本相应的生产和检验能力。气瓶的分类原则根据压缩气体的临界温度和在气瓶内的物理状态进行分类;按其化学性能,燃烧性、毒性、腐蚀性进行分组;按FTSC编码,标示每种气体的基本特性,以此作为分类依据,构成系统的综合分类。
- 第1类压缩气体和低温液化气体:包括不燃无毒和不燃有毒气体、可燃无毒和可燃有毒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深冷型)。
- 第2类液化气体:
- 高压液化气体:包括不燃无毒和不燃有毒气体、可燃无毒和可燃有毒气体、易分解或聚合的可燃气体。此类气体在正常环境温度下充装、贮运和使用过程中随着气体温度、压力的变化,其状态也在气、液两态间变化,当此类气体在温度超过气体的临界温度时为气态。
- 低压液化气体:包括可燃无毒和可燃有毒气体、易分解或聚合的可燃气体。在充装、贮运和使用的过程中,正常环境温度均低于此类气体的临界温度。
- 第3类溶解气体:包括易分解或聚合的可燃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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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厂生产资质的获取流程
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办理涉及多个方面的要求和流程。气瓶制造单位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 人员要求:必须配备一名技术负责人,具备从事许可产品制造或检验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及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还需设置并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及检验与试验、设计、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和其他过程责任人员。这些人员应熟练掌握气瓶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具有所负责工作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
- 质量管理体系:制造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这包括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的适应性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符合性。
- 健康和安全要求:申请人在办理气瓶充装证时需要符合特定的健康条件,以确保其能够安全从事气瓶充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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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厂生产资质的审批条件
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设置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及检验与试验、设计、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和其它过程(管制气瓶的旋压收底及收口、缠绕气瓶的缠绕及固化、非金属内胆成型、带填料气瓶填料的充填及固化、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处理和抽真空等过程)责任人员。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气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具有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如有关法规有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胜任本职工作,学历与工程类技术职称应当不低于本规则表D-1的要求。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条件如下:
- 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从事气瓶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专业应当是气瓶制造相关专业或者机械、焊接、材料、无损检测等专业。
- 检验与试验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气瓶产品检验4年以上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专业应当是气瓶制造相关专业或者机械、焊接、材料、无损检测等相关专业。
- 焊接及热处理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焊接及热处理4年以上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专业应当是焊接、材料成型、金属材料以及相关机械类专业。
- 其他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所负责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且具备机械类或者相关专业的工科教育背景。
- 各责任人员年龄不应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制造单位还应当配备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其数量应当不低于表D-2的要求。焊接结构的产品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持证焊工,焊工人数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并且不少于8人。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以及持证项目应当不低于表D-3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场地、场所,并且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 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生产场地,如瓶体的冲压成形、管制瓶的旋压收底及收口、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缠绕气瓶的缠绕和固化及非金属内胆成型、填料的充填、低温绝热气瓶的脱脂清洗、绝热材料包扎及抽真空等工序应当在制造场地内完成。
- 各制造工序在生产场地内按生产流程合理布置。
- 承压部件焊接工序应当在室内作业;应当对气瓶上的所有焊缝(包括非承压焊缝)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评定方法按GB/T33209《焊接气瓶焊接工艺评定》执行。焊接工艺评定可以在生产线的设备上进行。
- 具备满足原材料、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库房、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 具备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爆破试验以及其他相关试验的专用场地以及防护措施。
- 许可产品批量检验项目的检验和试验工作应当在制造许可场地内完成。
- 具备满足许可产品无损检测所需要的专用场地(曝光室、暗室等)。
- 配备产品技术质量档案、法规标准等技术资料保管的专用场所。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材料切割、成形、机加工、焊接、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起重、热处理、表面处理、填料充填及其固化和烘干、复合材料缠绕以及固化、非金属内胆成型、低温绝热气瓶的抽真空等设备,以及必要的工装、模具等。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许可产品制造过程的逐只检验项目和批量检验项目所需要的检验检测装置,还应当配备批量检验项目批量检验项目试样制作所需加工设备以及冲击试样缺口拉床及缺口形状检验投影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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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办理气瓶厂生产资质的案例
以下为一些气瓶相关的事故案例:
- 案例一:四川省达州市达县申家滩双线特大桥材料加工厂施工工地,中铁二十三局襄渝铁路二线工程指挥部第二项目部发生一起气瓶爆炸严重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经济损失3万元。事发时,该批气瓶被运送到事故地点,在装卸工人将气瓶从汽车上卸下时,一气瓶发生爆炸,造成装卸工2人死亡,受伤1人。事故原因分析:违规充装,经查该气瓶为二氧化碳气和氧气混装,引起化学爆炸;违规装卸,装卸工野蛮装卸,导致气瓶受到强烈冲击,引起爆炸。
- 案例二:潼南县某气体经销部搬运工在气瓶存放间用减压表测量氧气瓶内压力时,气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当场死亡,2人重伤,其中1名重伤人员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对同批气瓶内气体分析,未发现可燃气体成分,排除气体混装可能性。但在气瓶阀和减压器接口处有烧损及碳黑存在。认定事故原因是由于减压器混用,可能使其内部存有油脂。在测压时,高压氧气接触油脂造成燃烧及爆炸。
- 案例三:沈阳新民市某公司院里进行氧气瓶卸车作业时,气瓶爆炸。爆炸气瓶呈碎片飞出,卸车地点留有少量残片。一只气瓶被崩起后,砸在厂区一屋顶,后坠落屋内。现场运瓶车上仍有四只待卸气瓶,地面有四只刚卸车的气瓶。事故原因分析:由于事故现场人员均已死亡,无法对事故经过进行了解。但从事故现场现象可以认定,事故过程中仅有卸车操作。从气瓶残片形状,可以认定不属于化学性爆炸。因此,推断此次事故为野蛮装卸,气瓶在剧烈碰撞中致使气瓶薄弱处或缺陷处破坏,造成气瓶的撕裂。
- 案例四:哈尔滨某公司焊工从仓库领取乙炔气瓶和氧气瓶并运至车间进行焊接作业,仅焊了一个压缩空气管道接头,约2分钟完成,然后将气瓶放于车间内。3月24日早8时50分该焊工在做焊接准备工作时将减压器安装于乙炔气瓶,在开启阀门时乙炔瓶发生爆炸。当乙炔气和被突然减压而气化的丙酮与空气形成爆燃性混合气体后,被车间内的电器火花再次引爆,其造成的破坏是可以想象的。气瓶内的填料已大面积散布于车间内。事故造成4人死亡,14人重伤(其中2人重度烧伤);设备受损61台,厂房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300~1600万元。事故原因分析:此起溶解乙炔气瓶事故是非常典型的重大事故,一只乙炔气瓶造成如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在全世界也是前所未见的。因此,有关部门先后组织了3个事故调查组进行此次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超装。当超装的乙炔瓶被置于更高环境温度下(从室外移至室内十几小时)会出现满液现象。此时瓶内压力会急剧上升,当压力足够高时未溶解的乙炔也可能会处于液化状态。另外,在打开瓶阀时高压的乙炔急速冲入减压器内,也可能引起绝热压缩而使乙炔产生分解爆炸,并再引爆气瓶。
- 案例五:1点多,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一个场地内发生氧气罐爆炸事故,导致一名工人不幸当场死亡。据了解,事故疑似因钢板切割不慎所致。周边目击者介绍:爆炸发生时,现场传出剧烈的声响,有少量烟雾升腾起来,事故中,一名51岁的操作工人贾某不幸被炸身亡。从现场初步情况来看:死者切割钢板时操作不当引发了氧气罐爆炸。现场存在一些安全隐患,易燃易爆品随意堆放、杂乱无章。从现场初步情况来看:死者在对钢板进行切割、因操作不当引发现场氧气罐发生爆炸,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 案例六:17时40分左右,位于青河县阿热勒托别镇克孜勒萨依村废弃工地,发生一起氧气钢瓶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8万元。事故原因:按照《氧气钢瓶装卸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气体钢瓶运输应安装钢帽和防撞胶圈,装卸严禁摔、碰、砸、滚等野蛮装卸卩行为,操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卸氧气钢瓶时将氧气钢瓶直接由车箱滚动摔落于硬质地面,在地面搬运也用放倒滚动的方式,且氧气钢瓶未安装钢帽和防震胶圈。事故爆炸气瓶于2015年9月报废,充装报废气瓶,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标准;气瓶制造钢印标记显示,充装介质为CNG,属于易燃易爆介质,氧气属于助燃物,两者不能混装;气瓶爆炸后的残片内壁有大片肉眼可见的油脂,与水不相容。三是该气瓶在有天然气、有油脂的情况下充装了氧气,又在搬运过程中摔落于硬质地面,引发的化学爆炸。现场有一台电动三轮车,车周围地面有数只氧气瓶,其中一只氧气瓶瓶阀连接有软管如图 ,且软管已断裂,断口处已明显发黑。现场多处发现气瓶爆炸碎片。送气商贩(其中一死者)用电动三轮车载118L液化石油气钢瓶给钢材市场经营者(另一死者)分装液化石油气,据说由于天气较凉,倒罐操作困难。操作者向118L的钢瓶输入氧气以增加瓶内压力时,钢瓶发生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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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厂生产资质的监管要求
为保障民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气瓶生产、使用、运输等活动的质量安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规定:
- 气瓶生产监督管理:
- 生产许可证:气瓶生产企业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严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气瓶生产。
- 质量保证制度:气瓶生产企业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制度,保证生产设备的运行、生产过程、成品质量等方面的可控性和稳定性。
- 生产工艺和工具校准:气瓶生产企业应具备对生产工艺和工具的有效校准方法和技术,并建立与国家相关标准相符合的校准体系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校准工作。
- 气瓶使用监督管理:
- 气瓶检验:为保证气瓶的安全性能,气瓶应定期进行检验。
- 事故处理:一旦发生气瓶事故,相关单位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更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保障生产、工作的安全。
- 气瓶运输监督管理:
- 运输许可证:进行气瓶运输的车辆应当经过批准,并须按规定悬挂运输许可证。
- 运输标志:气瓶运输车辆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标志,以便警示其他车辆和行人,避免事故的发生。
- 气瓶检验监督管理:
- 检验机构资格:气瓶检验机构应取得国家认可标志,并应当具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的条件,独立、公正、客观的进行检验工作。
- 检验方法:气瓶检验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并按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验,确保气瓶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 法律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行政部门应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如涉及违法加工、生产、销售、运输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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