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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09: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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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工程师证借给他人办资质的风险工程师证借给他人办资质存在诸多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借资质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例如,《建筑工程...
工程师证借给他人办资质存在诸多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借资质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例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指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资质借给他人者,根据《建筑法》第 66 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也明确,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关于他人使用工程师证办资质,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2007 年 6 月 26 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同时废止。工程师在挂靠协议中需履行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75 号部令的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对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也是很强的。5 号部令对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反映了造价工程师在依法执业中的地位,并起到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挂靠行为的目的。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涉及活动,注册工程师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
以下是一些工程师证被冒用办资质的实际案例:
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2015 年,杜某考取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021 年 1 月,在兰州某公司工作的杜某因非本人意愿离职,遂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兰州市社会保障失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自 2021 年 4 月开始每月向杜某发放失业保险金 1458 元。但发放了 4 个月后,兰州市社会保障失业服务中心发现杜某疑似在宁夏银川缴纳社会保险,遂停发失业保险金。原来,2021 年 4 月,某建筑公司为办理建筑资质,通过中介但未经杜某同意使用了杜某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在银川为杜某缴纳了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后公司未能正常运营,亦停止为杜某缴纳社会保险。
赵志强违规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证书注册在其他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
职称资质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证明必然与个人的姓名紧密联系,冒用他人的资质必然也冒用了他人的姓名。本案中被告 A 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姓名和水利工程师高级职称列入其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大连的沈女士向津云记者反映,去年底发现自己的建筑施工专业工程师职称证书被天津某建筑公司冒用,办理了建筑行业相关资质。
市场上“挂靠”证件已经明码标价,越难取得的执业资格,给出的“挂靠”费越高。更有行业知情人士直言,建筑行业执业资格“挂靠”与冒用情况,早已成为“潜规则”。个人通过“出租”职业资格证,每年就能坐收数万。从事建筑行业的李女士忽然发现自己多了一个机械员证书,“经查询发现是 2017 年获得的,”。不仅如此,这个带有李女士个人信息的证件在陕西弘屹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员系统中“挂靠”了 3 年,直到最近才被发现。
为防范工程师证被他人用于办资质的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所以,企业要保证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资质维护主要关注资产、人员、设备和业绩四个方面。对于资产而言,不同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对资产的要求是不同的,但均是对净资产作出要求。在首次申请资质的情况下,是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
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建筑法》第 66 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关于工程师证办资质,相关政策如下:
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将 10 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 12 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 36 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 18 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
企业申请住建部审批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公路或水利丙级换证等事项的,在申请前,需向省厅提交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申请模板文件见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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