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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09: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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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工程借用资质的定 常见形式工程借用资质,通常也被称为“挂靠”,是指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资质标准的企业或者个人,以有资...
工程借用资质,通常也被称为“挂靠”,是指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资质标准的企业或者个人,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标准与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形式包括:挂靠、联营、内部假承包、将包工头聘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等。例如,在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中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司法实践中有关工程挂靠施工的类型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1. “内部承包”形式的工程挂靠施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程借用资质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情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个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他责任:例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被借用企业的“非法所得”通常指收取的管理费。
在最高院四巡的案例中,当事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规定导致无效,但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在另一个案例中,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为防范工程借用资质责任,可采取以下措施:
严格审查:在招投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把控“选人”关:出借施工资质的企业要严格把控合作对象,避免因选人不当带来风险。
遵守法律法规: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目前,关于工程借用资质责任的国际比较方面,相关的研究和具体规定相对较少。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建筑工程领域的资质管理和责任规定也都较为严格,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例如,某些国家可能会对借用资质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包括高额罚款、吊销相关企业或个人的从业资格等。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建筑行业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异,具体的规定和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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