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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0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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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大米烘干厂的经营要求大米烘干厂的经营需要满足一系列要求。应遵循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如 GB/T 26630-2011《大米加工企...
大米烘干厂的经营需要满足一系列要求。应遵循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如 GB/T 26630-2011《大米加工企业良好操作规范》,该标准规定了大米加工企业厂区环境、厂房设施、机械设备、管理机构与人员、卫生管理、生产过程管理、质量管理、标签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考核等良好操作的基本要求。厂区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厂房设计要合理,能满足生产规程的要求,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需要,且具有足够空间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人员通行。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在设备方面,应具备筛选清理设备、风选设备、磁选设备、砻谷机、碾米机、米筛及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原料稻谷应符合国家稻谷标准(GB1350-1999)的要求,入砻谷机的稻谷必须经过筛选、磁选、风选、去石等清理过程。
人员方面,企业负责人应了解产品质量法规,生产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生产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需经过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且从事大米生产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在储运环节,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食品生产包括食品的加工、生产和制作等环节。大米作为食品的一种,如果大米烘干厂的经营活动涉及到对大米的加工、生产等改变其性质和状态的操作,通常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大米烘干厂是否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取决于其具体的经营活动。如果大米烘干厂仅仅是对大米进行烘干处理,不涉及其他加工环节,可能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如果在烘干过程中对大米进行了诸如清理、筛选、分级等改变其性质和状态的操作,就可能被认定为食品生产行为,从而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例如,如果大米烘干厂在烘干后对大米进行了精细分级,将不同品质的大米分开销售,这种分级行为可能被视为食品生产的一部分,就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大米烘干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其申证单元为1个,大米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环境条件要求: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规程的要求。企业的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人员通行。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设备条件:企业应具备筛选清理设备、风选设备、磁选设备、砻谷机、碾米机、米筛及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原料要求:稻谷原料应符合国家稻谷标准(GB1350-1999)的要求,入砻谷机的稻谷必须经过筛选、磁选、风选、去石等清理过程。
产品要求:企业生产的大米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应了解产品质量法规,了解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企业检验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从事大米生产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储运要求: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检验要求:化验室应具备分析天平、选筛等仪器设备,能够完成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
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及相互关系。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
包装要求:大米产品的包装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物(布袋、塑料袋、容器等)包装成品或盛装回机物料。
分装企业要求:对分装加工的企业,应具有同产品相适应的加工分装设备。其他各项按照《大米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2-1)进行审查。其分装的产品(半成品)于国内的,必须具有产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明;产品于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现场审查:企业所在省、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审查前10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审查组于审查前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人员及工作计划表(附件2-4)。现场审查时应按照《大米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2-1)进行审查,做好审查记录,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现场审查汇总表》(附件2-2)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报告》(附件2-3),并请企业认真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见附件2-5)。
抽样: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按照GB5491-1985《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标准的要求抽样并封样,填写《产品抽样单》(见附件2-6)一式3份。包装样品并在包装的相应开口处贴上封条。包装好的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在抽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该企业或审查组送检验机构检验。
检验:检验机构收到企业的样品后,对符合规定的进行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将样品退回企业,并通知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检验机构应依据抽样单的要求并按照相应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任务,出具检验报告一式3份。检验机构、生产企业、质量技术监督局各1份。检验机构应当确保产品检验工作符合要求,并对检验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检验项目:发证的检验项目按附件2-7中列出的发证检验项目进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监督检查的项目按附件2-7中列出的定期监督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按附件2-7中列出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
委托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或部分检验项目尚不能检验的企业,可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有相关产品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企业的生产批,由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确定。企业应与检验机构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中要规定如何组成生产批、检验完成时限、依据标准和方法、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等。
加严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在定期监督检查、年审、换证复查监督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产品进行加严检验,并书面通知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成具备发证检验或定期监督检验资格的质检机构,在30日内随机抽取3个批次产品(1个批次产品为同班次,或同生产日期的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3批次产品检验均合格后不再进行加严检验。
如果大米烘干厂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可能会面临一系列严重后果。相关监管部门会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可能会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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