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店卖水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商店卖水是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水属于食品范畴,所以商店售卖水属于食品销售活动,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取得许可证。
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例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而不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商店除了销售预包装水之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则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是现制现售的饮用水,也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是预包装的瓶装水或桶装水,则可能不需要许可,但需要进行备案,不过为了确保合法经营,建议咨询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二、卖水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与原则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都适用该办法。其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申请主体资格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三)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申请
主体业态
-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如果商店是单纯的卖水,属于食品销售经营者范畴。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
经营项目
-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如果商店卖水,属于食品销售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如果是瓶装水或桶装水等预包装形式)或者散装食品销售(如果是按散装称重售卖的水)。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与卖水关系不大(除非是自制饮品形式的水销售)。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对于单纯卖水的商店如果有连锁经营等情况才涉及这一项目。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进行调整。
(四)申请条件
场所要求
-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对于卖水的商店来说,需要有合适的空间来存放水,保证水的储存环境干净、卫生,远离污染源,例如不能将水存放在有化学污染或者垃圾堆放的地方。
设备设施要求
-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虽然水的销售相对特殊,但也需要基本的设备设施,如存放水的货架要保持干净整洁,店内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等,以确保水的质量不受影响。
人员与制度要求
-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商店需要有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且建立相关的制度,如进货查验制度,要确保所卖水的合法、质量合格;还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等,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
布局与流程要求
-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在卖水的商店中,要合理安排水的存放位置,避免与其他可能污染水的物品混放,保证水的销售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申请材料
基本材料
-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需要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果营业执照等能实现网上核验的,可能不需要提供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如果是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不同地区商店卖水许可证要求
(一)地方管理权限差异
虽然国家有统一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这意味着不同地区在具体执行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规定时,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二)特殊地方规定示例
例如,某些地区可能对卖水的商店有特殊的卫生标准要求,除了满足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要额外符合当地的卫生规范。在一些水源丰富或者对饮用水质量要求较高的地区,可能会对卖水商店的水源检测、储存设备的卫生标准等方面有更严格的规定。另外,在一些旅游景区或者特殊经济区域,对于卖水商店的经营场所布局、标识等方面可能也有特殊的要求,以符合当地的整体规划和旅游形象要求。
四、商店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准备工作
取得营业执照
- 这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营业执照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的凭证,上面包含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如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不同类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的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需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如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经过审核后即可取得营业执照。
满足申请条件
- 按照前面提到的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准备好相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制度等方面的要求。例如,要确保卖水的商店有合适的空间来存放水,有干净整洁的货架,店内通风良好;要有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等相关制度。
准备申请材料
- 准备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需要);与卖水经营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清单(如存放水的货架等)、经营布局图(显示水在店内的存放和销售布局)、操作流程(如果有特殊的销售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等材料。如果是委托代理人办理,还需要准备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与受理
提交申请
- 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全流程网上办理,也可以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地点线下提交申请材料。在提交申请时,要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受理审查
-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时,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三)审查与决定
材料审核与现场核查
- 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时,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不同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办法。
作出决定
- 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如果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如果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领取许可证
领取方式
- 如果获得许可,申请人可以按照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是到指定地点领取纸质版的许可证,也可以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下载电子证书,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卖水的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如果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这一规定旨在维护食品安全管理秩序,促使商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件,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