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
好顺佳集团
2024-10-14 09:19:30
5458
内容摘要:办学许可证能否转让办学许可证一般是不能转让的。在教育培训市场中,虽然存在机构转让的情况,但办学许可证本身不允许直接转让。教育机构转...
办学许可证一般是不能转让的。在教育培训市场中,虽然存在机构转让的情况,但办学许可证本身不允许直接转让。教育机构转让需要办理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程序,而办学许可证需要重新办理。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政策,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资质的证明,具有特定的法定范围、权限、条件和程序,不得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中明确了办学许可证的式样、印制部门、颁发条件等相关规定
变更流程:
教育机构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录,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登记表》。
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园长的,除向教育局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举办者,需提交:
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和变更后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者需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制裁文件)。
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原举办者和变更后新举办者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移交问题的合约(此合约必须在市教育局经办人见证下签署)。
变更地址,变更后新地址校舍的产权证明、消防验收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转让方(“卖方”)的风险:
因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学校转让协议无效,不得不返还已收取的转让费用。
如果该涉嫌“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被举报或被教育行政部门查出,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甚至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如果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受让方(“买方”)的风险:
“学校转让协议”因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情况下,受让方的购买、收购目的不能实现。从法律上来讲,学校的举办者没有变更,那么学校诸多事项的处理将面临重重阻碍,处处受到牵制,毕竟举办者的地位对于民办学校来说,分量不轻。
相关案例:武女士结识开设少儿培训机构的李某,李某称其名下两家培训机构因私人原因想转手。武女士与李某签订《转让协议》并支付转让费。后武女士发现这两家培训机构所属公司无办学资质且未单独办理工商登记,遂向法院起诉主张《转让协议》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转让款。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武女士诉讼请求,武女士上诉至二中院,终审仍被驳回。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培训机构不具备办学资质是否影响转让协议效力。法院认为,依据《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标的为培训机构的所有权、经营权、资产,并不包含办学许可证。李某无办学许可证开展培训的违规行为不能否认其对培训机构享有的资产权益,武女士接手后可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申请办学许可证。关于李某是否隐瞒培训学校的生源等真实经营情况,武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隐瞒了足以影响其作出是否签约决定的事实,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对武女士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全国各地政策存在差异,以下仅为部分示例:
在北京,申请办学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其中 20 万元为风险资金);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 500 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 80%等
在苏州,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 平;在南京不少于 400 平;在西安、天津、成都、杭州、武汉、徐州不少于 300 平。没有明确办学面积规定的城市,也相应作出了一些限制,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 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
案例一:王静茹因与被上诉人周宜桦、周肖含合同纠纷案((2020)陕04民终2389号)
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培训学校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从原、被告所签订转让协议的具体内容和目的来看,对举办者变更登记转移办学经营权利,并非买卖办学许可证,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定协议合法有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办理了学校法定代表人及举办者变更登记手续,协议变更行为合法有效,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为有效合同
案例二:蒋洁新诉孙靖微、邬肖珍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桂民申6050号)
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协议》的效力。
法院认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是否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手续,影响的是协议中约定的相关证件过户能否履行以及办学行为是否违法而被处理的问题,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