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部门
根据相关规定,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办理部门存在一定的变化和情况区分。在过去,食品卫生许可证多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例如,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随着管理体制的改革,目前在很多地区,食品经营相关的许可管理工作主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例如,78号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这里的食品经营许可在一定程度上涵盖了过去食品卫生许可证相关的管理范畴,旨在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二、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中的职能
(一)市场监管局负责的相关工作
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卫生许可证(现多为食品经营许可)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
许可的管理与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这包括对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不同主体业态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例如,对于想要开设餐厅的经营者,需要向当地市场监管局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市场监管局会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如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场所是否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等条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这体现了从国家到地方的层级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备案管理
- 对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且,如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这一备案制度是对食品经营管理的一种分类管理方式,减轻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的负担,同时也便于市场监管局对不同经营类型的管理。
监督检查与规范经营
- 市场监管局在发放食品经营许可后,还会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例如,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是否遵守食品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如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如果发现食品经营者存在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管局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如责令整改、罚款等,情节严重的可能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以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二)特殊情况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
特殊经营类型的管理
- 在一些特殊的食品经营场景下,可能涉及多部门的协作或者特殊的管理规定。例如,对于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这表明市场监管局在特殊经营活动中的监管前置性,同时也体现了对展销会这种集中性食品经营活动的特殊管理要求,以确保展销会期间的食品安全。
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协作
- 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卫生许可管理过程中,可能还会与其他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协作。比如,在涉及到食品生产环节的某些特殊情况时,可能会与农业部门(对于农产品原料相关)、卫生健康部门(对于一些与健康相关的特殊食品或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等进行信息交流和协作,以实现从食品生产到销售全链条的食品安全管理。虽然市场监管局在食品经营许可方面承担主要职能,但整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多部门协同合作的结果。
三、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的流程
准备申请材料
- 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根据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等材料。如果是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并且,如果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如果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网上申报(部分地区)
- 很多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行网上办理流程。申请人需要登录当地市场监管局指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这一方式提高了办理的效率和便捷性,同时也便于管理部门对申请信息的收集和整理。例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并且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方便申请人了解办理流程和要求。
现场提交材料(如有需要)
- 在网上申报后,有些情况下可能需要申请人到当地市场监管局的办事窗口现场提交材料。这可能是为了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或者补充。例如,对于一些复杂的食品经营项目或者存在疑问的申请,市场监管局可能要求申请人携带原件进行核对,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受理与审查
- 市场监管局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查。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市场监管局会按照规定的标准对申请人是否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决定与发证
- 经审查后,如果申请人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市场监管局会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市场监管局会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的相关规定
许可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也存在一些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例如,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而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时需要依法取得许可);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另行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情况。
主体业态与经营项目分类规定
-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例如,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对于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并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进行调整。
对申请人的要求
-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殊情况的规定
- 对于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但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该简化规定。另外,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记录报告情况。
五、其他可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历史情况或特殊情况)的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历史情况)
- 在过去,卫生行政部门是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主要办理部门。根据之前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例如,并根据要求带齐相关资料,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部门事先核准单位名称通知书、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等资料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特殊地区或特殊经营类型的规定
- 在一些特殊地区或者针对特殊经营类型,例如,在深圳,曾经有卫生许可证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但随着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整合,这种情况逐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转变。在一些特殊的食品经营场景或者地方特色的食品经营管理中,可能仍然存在与其他部门协作或者特殊规定的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和法规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