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食品许可证办理地点与部门
一、办理地点
在西安市长安区办理食品许可证,不过根据一般的食品许可证办理流程推测,可能会在长安区的政务服务中心或者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办公地点办理相关业务。由于现在很多政务服务都推行网上办理,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提交办理申请,例如,有的地区的食品经营许可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请受理等操作。
二、办理部门
根据相关规定,食品许可证应当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在长安区,对应的办理部门应该是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进行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如果需要)以及最终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等一系列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中有明确的职责划分,例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等。
长安食品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前准备
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确定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
-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申请人需要明确自己的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按照分类提出申请,并且对于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准备相关材料
-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例如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等。如果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网上申请(如果适用)
注册登录
- 可能需要在当地指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登录操作。例如有的地区是类似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之类的网站,注册时需要按照要求填写注册信息,如选择注册类型(如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填写经营者名称(要与营业执照一致)、登录信息等内容。
填写申请表
- 登录后点击许可申报,按照步骤选择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项目,申请表内容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带*号的部分为必填内容,不带星号的为选填内容。例如要填写经营类别、经营项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登记表(填写有健康证人员的信息)、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等信息,同时如果有食品销售仓库及外设仓库有就填上详细地址等内容。填写完成之后,点击暂存,系统会自己校验申请表填写内容,校验通过之后,系统就会将申请表内容,保存到许可进度 - 未提交中。
上传附件材料
- 在申请表的最下方,是企业上传附件材料的目录。需要准备好对应的材料之后进行上传,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有的平台不需要提交纸质版,可手动录入相关信息)、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文件的格式可以是图片、PDF、WORD等。上传成功后系统会有提示。
三、提交申请
确认提交
- 在确认申请表已经正确填写,申请材料上传完成之后,即可点击提交将该申请,提交到办理机关进行审核。系统提示提交成功后,需要打印申请表,申请表为PDF格式的文件,不可修改,下载下来即可打印。打印之后需要先将纸质材料交到提交申请的受理机关,才会受理。
许可进度查询
- 提交申请后,可以查询许可进度。企业用户暂存后的业务,没有提交的申报事项,将出现在”许可进度“ - ”未提交“列表中查询,继续填写,填写完整,确认无误后,进行提交和打印。已提交的审批事项可以查询当前状态,以及需要补齐补正的事项和已办结的事项查询。已提交的材料中材料有误或不再申请,可在许可进度已提交撤回(未受理的可自行撤回、已受理的应联系受理机关同意撤回)。
四、受理与审查
受理
-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五、决定与发证
决定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发证
-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后,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长安食品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
一、基础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 这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必不可少的材料,申请书需要如实填写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经营业态、经营项目等内容。申请书的填写应当准确、完整,反映申请人的真实经营情况,并且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对申请内容负责。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营业执照是证明申请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重要文件。如果是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的,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也要提供相应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这些文件能够确定申请人的主体身份,是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之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用于证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是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确保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和管理。
二、经营相关材料
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
自有房产:如果经营场所是自有房产,需要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并且该场所符合经营食品的条件。
租赁房屋:对于租赁的经营场所,要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这是为了确保经营场所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并且场所性质适合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如果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于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 根据经营的食品类型不同,需要具备相应的经营设备和工具。例如,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货架等设备,用于陈列和存放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防尘、防蝇等设备,以保证散装食品的卫生安全;冷藏食品经营者应具备冷藏箱(柜)等设施,满足冷藏食品的储存要求。清单的提供有助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估申请人是否具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基本硬件条件。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 包括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该布局图应清晰展示经营场所内各个功能区域的划分,如食品储存区、加工区(如果有)、销售区等的布局,确保各区域布局合理,避免食品交叉污染。操作流程文件应详细说明食品从进货、储存、加工(如果有)到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例如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和产品标识;清点、检查产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等内容;上货架或贮存,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食品以及问题食品退市召回登记报告(架下单独封存)等内容,以保障食品安全。
三、食品安全管理材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食品经营安全的重要依据。制度内容应涵盖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例如,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求经营者定期对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身体健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如要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对进货的食品进行详细的查验和记录,保证食品可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规定了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包括报告、召回、封存等操作流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式两份,监管单位和食品经营者各存一份,由双方签名盖章(手印)。
经营领域食品质量责任书、食品安全经营承诺书
- 这是食品经营者对保障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一种书面承诺。责任书和承诺书明确了经营者在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一式两份,监管单位和食品经营者各存一份,由双方签名盖章(手印),有助于强化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四、其他材料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如果委托办理)
- 如果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等内容,确保委托代理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代理人进行沟通和办理相关手续。
特殊情况相关材料(如果有)
- 例如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长安食品许可证办理相关政策
一、许可原则
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是指整个许可过程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许可的合法性;公开是指许可的相关信息,如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审查标准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公平、公正是指对待所有申请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不歧视;便民是指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的办理条件,例如推行网上办理、减少不必要的手续等;高效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许可的各项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申请人的等待时间。
一地一证原则
- 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一证多用。这一原则明确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与经营场所的对应关系,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同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准确监管。
二、分类许可
主体业态分类
-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不同的主体业态在经营特点、食品安全风险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需要明确自身的主体业态类型。例如食品销售经营者主要侧重于食品的销售活动,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等的销售;餐饮服务经营者则主要从事食品的制作和销售服务,如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等;单位食堂主要为特定的单位内部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如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
经营项目分类
-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这种分类有助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经营项目,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更细致的监管,针对不同的经营项目可能会有不同的审查标准和管理要求,例如特殊食品销售可能需要额外的资质证明或者遵守特殊的管理规定。
三、许可证管理
许可证有效期与换证
-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如需延期,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如果食品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申请,到期后许可证将失效,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将属于无证经营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例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许可证变更、补办与注销
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例如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如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等。
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等材料。如果是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