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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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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聊城市体育培训机构资质要求体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
体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国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科技领域不良从业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国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级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 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思想品德、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教学培训能力。专兼职教师队伍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其中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要按照培训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35 人,超过 10 名学员的培训至少配有 2 名执教人员。培训机构所聘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省级(含)以上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资格证书(与教学学段相符,任教学科为体育)。
经省级(含)以上人力资 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省优秀运动队、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职业俱乐部获得健将以上技术等级的运动员。
目前,聊城艺术体育类校外民办培训机构区分了应试教育的培训机构和素质教育的培训机构。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法律、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的证照办理要求、材料不尽相同,不过整体步骤基本一致。有些省市开放了相应的“绿色通道”,比如,开放“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联办程序,申请人只需要向其中一个部门递交所有材料,不需要跑两个部门。同时,压缩审批时限,节省申请人的办理时间。
聊城市曾公布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其中包括了多家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如聊城市东昌府区赢泓教育培训学校、聊城市东昌府区三里铺哈孚教育培训学校等。
聊城市体育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相对固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取得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得少于 2 年。培训场地应当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7)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改变原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 2/3,有场地标准的培训项目(含室外)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人均培训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人均培训面积不低于 5 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培训场地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具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适应的场地空间。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 5 层,其中培训对象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 4 层。培训对象含有 3 至 6 岁学龄前儿童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 3 层,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有关国家工程技术标准中关于幼儿园儿童用房的有关要求。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校外体育培训,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与技术要求。组织或承接竞技比赛的,应配备符合竞赛要求的竞赛场地和设施设备。不得租用无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场所。不得提供寄宿场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临时建筑、危房、地下和半地下建筑,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不得与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实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场所只能设立一个校外培训机构,办理一个办学许可证,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地址。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要经过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审批,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促进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关政策。
校外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应使用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 年修订版),并据实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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