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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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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福建省水产饲料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办理福建省水产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人需同时办理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福建省水产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人需同时办理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告知书(含备案信息表)、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证照补领的,登记机关为其提供“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并联审批、证照统发”的套餐服务模式,实现“一份清单、一窗送件、一次办成”。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上午 9:00 - 12:00,下午 13:00 - 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 842 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C 厅 8 号窗口。
申报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需根据相关规定准备,可能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设备清单、质量控制体系文件等。
收费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办理结果
经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将颁发许可证。
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各市、县农业(畜牧兽医)局要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09 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2 年第 3 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第 1849 号)、《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 1867 号)的规定,依法开展饲料生产许可工作。
县 (市)农业 (畜牧兽医)局负责属地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以及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核工作;属区管辖的企业,由所属设区市农业局负责其申报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核工作。
为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依法打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了相关政策。
同时,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条件。
不断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根据国家即将修订的渔业法新的精神,修订《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渔业法律法规,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根据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农业厅决定继续委托市、县农业(畜牧兽医)局承担省级饲料生产许可(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以及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2020 年福建省共有登记注册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351 家;饲料产品总产值 亿元,同比增长 %;总营业收入 亿元,同比增长 %。
2020 年福建省饲料产品总产量 (含宠物饲料) 万吨,同比增长 %。其中,配合饲料产量 万吨,同比增长 %;浓缩饲料产量 万吨,同比下降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量 万吨,同比下降 %。
2020 年福建省 9 地市饲料产量分别为:漳州市 万吨、南平市 万吨、福州市 万吨、龙岩市 万吨、莆田市 万吨、厦门市 万吨、三明市 万吨、宁德市 万吨、泉州市 万吨。
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具体企业名单:
输入企业名称或证书编码、产品名称,选择具体类型,点击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 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
补充信息
饲料生产许可制度对于保障饲料质量安全、规范饲料生产行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严格的许可条件和审批流程,可以确保生产企业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管理能力,从而生产出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饲料产品,保障养殖动物的健康生长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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