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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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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产无水氟化氢所需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水氟化氢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为保证产品质量和...
无水氟化氢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为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标准,生产无水氟化氢还需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新建氟化氢生产装置、新设立氟化工企业应当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有稳定可靠的萤石等资源保障,必须进入具有环境容量和安全容量、拥有含氟污染物(包括含氟渣料、液体和气体,下同)治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设施以及危险化学品存储、运输设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开发区(包括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下同)。
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 2 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 1 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
虽然满足上述各种边界要求,但不在开发区内的现有氟化氢生产企业,除开展安全环保改造外,不得新增氟化氢产能,鼓励这些企业向开发区搬迁或退出。
禁止新建以氟化氢为最终产品的生产企业(高纯超净的电子行业用氟化氢产品除外);严禁新建、扩建非原料用氟化氢生产装置。
为满足节能、环保以及安全生产要求,提高氟资源利用率,实现合理的规模经济,新建生产企业的氟化氢总规模不得低于 5 万吨/年,新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单套生产能力不得低于 2 万吨/年(资源综合利用方式生产氟化氢的除外)。
新建、改扩建氟化氢装置应当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选用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工段、关键设备应当实现在线控制和远程视频监控,整个生产线应当建立综合控制性能先进的 DCS 等在线远程自控系统。
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应当同时配套建设含氟粉尘收集利用系统、含氟污水治理系统和含氟渣料资源化系统。
禁止以萤石为原料,采用水直接吸收工艺新建、扩建氢氟酸生产装置。氢氟酸应用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平衡实际需要,就地以氟化氢为原料建设氢氟酸生产装置,实现氢氟酸生产的清洁化。
新建、改扩建的氟化氢生产装置,经连续 72 小时生产考核,每吨氟化氢产品萤石(粉)(标准号 YB/T 5217,氟化钙含量不低于 97%)消耗不得高于 吨、综合水耗不高于 1 吨、年均综合能耗不超过 450 千克标煤。
氟化氢生产企业应当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多联产,提高能源梯次利用和萤石、含氟石膏渣等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含氟石膏渣硫酸钙含量不得低于 90%、氟化钙含量不得超过 2%、硫酸含量不得超过 %,年综合利用率必须在 90%(包括签订长期合同委托加工利用)以上。
新建、改扩建的氟化氢生产装置,水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 95%。现有氟化氢生产企业应通过改造,在 2013 年底前达到上述要求;通过改造达不到的,要按期停产或退出。
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应当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采取清洁生产工艺,按照环保“三同时”原则同步建设配套的环境设施和资源化设施。废渣排放应当达到 GB 18599 标准要求,废液排放应当达到 GB 8978 标准要求,废气排放应当达到 GB 16297 标准要求。含氟石膏渣应当有效回收并综合利用,禁止随意堆存、填埋。含氟石膏渣应当封闭存放,存放区必须进行防渗漏处理。现有氟化氢生产企业应通过改造,在 2013 年底前达到上述要求;通过改造达不到的,要按期停产或退出。
新建、改扩建的氟化氢装置,氟化氢产品质量应当满足 GB 7746《工业无水氟化氢》标准要求。利用氟化氢生产的氢氟酸产品质量应当达到 GB 7744《工业氢氟酸》标准或生产企业内控使用要求。
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有资质的单位组织环境、健康、安全评价和节能评估,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各项管理规范和条件,并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
氟化氢生产企业应当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氟骨病等职业病防治制度;积极推进能量管理体系建设。
企业应全面了解无水氟化氢生产许可证的办理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等。
对自身的生产条件、设备设施、人员资质等进行自查,确保符合准入条件。
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清单、质量控制文件等。
企业向所在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有需要,会组织现场核查。审核过程中,可能会要求企业补充相关材料或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行审批,并定期向社会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名单。
无水氟化氢生产许可证的审批部门主要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氟化氢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执行情况。
规定了无水氟化氢生产的产业布局、规模、工艺与装备、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规范了准入公告管理,明确了申请准入公告的条件、材料、程序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如 GB 7746《工业无水氟化氢》、GB 8978 等,对无水氟化氢的产品质量、污染物排放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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