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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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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汽车维修业务资质的种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以下三类资质:一类维修经营业务:规模较大,服务能力较为全面,能够承...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以下三类资质:
一类维修经营业务:规模较大,服务能力较为全面,能够承担汽车的大修和总成修理等复杂维修工作。
二类维修经营业务:服务能力和规模处于中等水平,可进行汽车的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三类维修经营业务:主要从事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如汽车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等。
获取汽车维修业务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设备和设施方面: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技术人员方面:
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维修管理制度方面: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环境保护措施方面: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汽车维修业务资质的审批流程如下:
新开业或许可证已经过期的汽车修理厂直接向主管单位办理备案。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汽车修理厂,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暂不备案,有效期满后需要及时到主管单位办理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但是营业执照发生事项变更的情况,按新开业办理备案。
三类汽修厂申请资质的汽修厂经营备案必备材料如下: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网上申请备案时直接填写信息即可)。
- 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 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
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如果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例如,揭阳志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在被责令改正后仍未备案且继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最终被罚款人民币5000元。嘉善县西塘镇川流不息汽车修理店未按规定备案且拒不整改,也被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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