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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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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基本要求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评价许可。其基本要求在于确...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评价许可。其基本要求在于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能够依法、独立、公正、科学、诚信地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法人或组织要求: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应体现检测相关内容,且不应包含生产、销售类影响检测结果公正性内容。
人员要求: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技术负责人至少 1 名和授权签字人至少 1 - 2 名(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有中级职称或者具备同等能力,具备丰富的检测经验,专科以上学历,理工科类检测项目相关专业。
检测人员至少 3 名(可在机构内部兼任其他岗位),理工类检测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有相关的检测工作经验 2 年以上。
场所要求: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设备设施要求:
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管理体系要求: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实验室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
进行过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并能达到预期目的。
特殊要求:
法律地位: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检验检测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经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等)。
人员条件:
与检测有关的相关专业基础,有一定的检测操作技能。其中包括检测岗位的检测项目的相关知识、操作技能、样品检测的方法标准,以及样品的实际测定。
培训后要经考核的能力认定。考核方式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仓的的考核,合格后发上岗证书。
检测机构需要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都有严格的条件要求)。内审员要有培训证书;有授权签字人,需要通过资质认定部门考核通过才可以实施其权利。
其他方面: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但资质认定部门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如机构的规模、业务范围、技术能力等,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例如将检验检测机构分为 A、B、C、D 四个类别,并根据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将第三条中的“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包括下列情形”
将第四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
将第五条中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将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国家认监委”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将第七条中的“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修改为“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将第十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并推行资质认定网 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通过网 批系统或者以书面形式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过网 批系统或者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方式包括书面审查、现场评审和远程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四)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具备条件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试行电子资质认定证书,便于检验检测机构获取证书。”
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条规定的变更事项,无需现场确认或者无实质变化的,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可以申请采取告知承诺程序取得资质认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急需检验检测机构增加检验检测能力,提供技术支撑时,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将第二款中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修改为“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时”
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其中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修改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其中的“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修改为“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事项:
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纠正的许可事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
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无需实施现场评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对于选择一般资质认定程序的,许可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 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许可系统,逐步实现申请、许可、发证全过程电子化。
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基本条件、技术能力、资质认定信息等相关内容统一接入对外公布的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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