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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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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资质跨省承揽工程的相关规定建筑资质跨省承揽工程有着明确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建筑资质跨省承揽工程有着明确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进行了规范。
- 适用范围:建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相关规定。这里的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是指建筑企业到注册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的活动。
- 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区承揽业务的外地建筑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 信息报送: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禁止行为: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建筑资质跨省承揽工程的流程如下:
- 信息报送: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应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
- 信息审核与公示: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后,应当及时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通告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录入基本信息后,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
- 监督检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并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建筑资质跨省承揽工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政策遵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不得对外地企业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名义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备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
- 备案复核:实行备案的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接收外地企业备案材料,即时办理备案手续,仅限于对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驻本地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进行备案复核。
- 违规查处: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对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以任何方式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以下是一些成功的建筑资质跨省承揽工程案例:
- 外省建筑资质迁江苏: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建筑企业的业务布局与战略调整日益频繁,其中建筑企业跨地区迁移资质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例如外省建筑资质成功迁移至江苏的案例。
- 资质收购分立平移:让企业直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
近年来,建筑资质跨省承揽工程的政策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 202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
- 2015年印发的《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就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强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 2018年发布《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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