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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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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资质挂靠是否构成犯罪建筑资质挂靠行为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构成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
建筑资质挂靠行为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构成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擅自以单位名义收受挂靠管理费并占有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挂靠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存在下列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省住建厅公布的第五批典型案例中,江西东浩建设有限公司和江西弘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资质挂靠行为,依据相关规定,扣除信用分各 2 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1 年内,依法不予批准该两家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对于挂靠人、被挂靠人及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及付款义务承担问题,法院进行了明确的裁判。在挂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挂靠”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因挂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资质”而非“承揽工程”,被挂靠人不承担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折价款的义务。在发包人对挂靠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然是被挂靠人,因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对挂靠人无约定付款义务;又因挂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发包人对挂靠人也没有法定的付款义务。挂靠人仅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参照挂靠协议约定向其转付从发包人处收取的工程款。若发包人的特定行为使得层层转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挂靠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避免讼累,可判令发包人径行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上,挂靠行为属于借用资质行为的,因违反《建筑法》第 26 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在挂靠人、被挂靠人与发包人外部关系的认定上,应当根据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作出认定。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的事实,有合理理由相信履行施工合同义务的就是被挂靠人,此种情况下被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属于真意保留,被挂靠人的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但发包人的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是一致的。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发包人的利益,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并不仅因存在挂靠关系就当然无效。被挂靠人将所承包工程交由挂靠人施工的行为属于转包行为,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1 条第 2 款规定,该转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工程挂靠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建设工程挂靠的企业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被挂靠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吊销资质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双方均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目前,国内外对于建筑资质挂靠的管理和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建筑资质挂靠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同时,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加大对建筑资质挂靠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而在国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建筑行业管理体制和法律环境各不相同,但普遍也对建筑资质的管理较为严格,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体的管理模式和对挂靠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方式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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