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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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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资质出借的认定办法一、建筑资质出借的定 范围建筑资质出借,通常指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将其资质证书提供给没有资质或资质不足的单位或个...
建筑资质出借,通常指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将其资质证书提供给没有资质或资质不足的单位或个人,使其能够以出借方的名义承揽工程。这种行为在建筑行业中较为常见,且存在多种表现形式。例如,一些企业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将自身的资质证书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从而使后者能够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和施工。
建筑资质出借与借取资质、挂靠资质密切相关,它们之间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都属于违反建筑行业相关规定的行为,会带来一系列风险问题。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即建筑资质出借: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凡是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均属于借用资质或者资质挂靠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该合同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该建设工程无效。
在某案例中,施工单位现场施工人员实际为无证人员,且施工单位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被认定存在建筑资质出借问题。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第五批8起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查处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中,涉及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行为。
对“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借资质供他人承揽工程,但未中标、未签订合同、未进场施工的施工企业或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该工程项目有中标单位或已重新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的,以项目中标合同金额作为工程合同价款;没有中标单位,也未重新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的,可以招标投标中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作为参照。
对于资质借给他人者,根据《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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