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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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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没有资质工伤处理办法建筑没有资质导致工伤的处理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建筑没有资质导致工伤的处理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从事建筑安装工作的转包、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质。若自然人从事承包工作,则视为具有法人资质的发包单位为自然人的用工主体。
在实际处理中,若建筑工程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承包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了因工伤亡职工与承包单位之间推定形成拟制劳动关系的规则,即直接将违法。这意味着,即便承包方没有资质,受伤职工也能获得一定的保障。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中,南通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后李某某又将部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诉人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最终,张成兵在施工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的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 (劳办 (1997)6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包方或承揽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 (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 (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原劳动部强调了从事承包方 (租赁方)的从业资质,没有资质一律对伤亡人员依工伤事故处理。由发包方 (出租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同时,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制定。
在建筑工程中,如果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给无资质主体的情况,相关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等规定,从事建筑工程行业的法人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等级资质。合法分包,即发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此种情形下,发生工伤事故的,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担全部工伤责任,发包人一般无须承担责任。
在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雇佣的施工队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当发生工伤时,分包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甲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装修资质的乙公司,乙公司又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再转包给无资质的刘某,刘某雇佣的未某受伤,最终乙公司和丙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下为一些处理建筑无资质工伤的案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中,南通六建公司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李某某,李某某又转包给王某某,王某某招用的张成兵施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在另一起案例中,李某自建宅基地房屋,雇佣无资质的马某,工人刘某受伤,引发责任纠纷。
还有案例显示,自然人借用企业资质承包工程,受雇工人受伤,自然人与企业应对工人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农民工兄弟在建筑工地因工伤(亡)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从诉讼程序看,劳动者既可以单独起诉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将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
从实体处理看,劳动者既可以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承担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际工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案由来看,劳动者选择请求建筑施工企业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选择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法院起诉招用其的包工头,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劳动者还可以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若应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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