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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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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公司资质借用合同的定 法律规定建筑公司资质借用合同,指的是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资质标准的企业或者个人,以有资质或...
建筑公司资质借用合同,指的是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资质标准的企业或者个人,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标准与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法》明令禁止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借用资质,即通常所称的“挂靠”。对此,《最高院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借用资质(挂靠):借用资质(挂靠)人通常以出借资质(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资质(挂靠)人与出借资质(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等。
建筑公司资质借用合同存在诸多风险和严重后果。从民事法律责任的方面来看,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如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担。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借用资质的一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质量是终身责任制,一旦出现楼房坍塌、桥梁倒塌等重大质量问题,都会引发建筑工程五方主体的责任追究,也不少见质量问题的刑事追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行政责任方面,《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的处罚规定: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关于建筑公司资质借用合同的案例。例如,最高院四巡案例表明:当事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另外,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发包人请求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应当由其对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得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由其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 年)》中就有相关规定。
为防范建筑公司资质借用合同纠纷,《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单独起诉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 (被挂靠人)或者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 (挂靠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用资质的挂靠人或者被挂靠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借用资质的挂靠人对发包人和被挂靠方提起共同诉讼或者单独对发包人提起诉讼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
同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典》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已被司法实践所接受,依据是《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五条和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通常情况下,建筑公司资质借用合同是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如果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例如,最高院四巡案例的裁判要点指出: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规定导致无效,但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主体向发包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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