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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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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化妆品包装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化妆品包装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合法设立:申请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生产场地适宜:...
申请化妆品包装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合法设立:申请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生产场地适宜:拥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生产设施设备完备:具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空气净化、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技术人员配备充足: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检验人员和设备齐全: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管理制度完善: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化妆品包装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提出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包括: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及提交补正资料的时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资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许可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许可证形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许可证载明事项: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生产许可项目、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还应当载明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情况。
与化妆品包装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其中明确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该规定对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标注形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
化妆品包装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并承诺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申请人应当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逾期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许可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续许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自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化妆品包装生产许可证的监管与处罚主要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对于未遵守相关规定的企业,可能会面临以下处罚:
违反化妆品标识相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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