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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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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出借资质的企业为何被认为是坏公司出借资质的企业被认为是坏公司,主要原因在于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规范。出借资质是一种...
出借资质的企业被认为是坏公司,主要原因在于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规范。
出借资质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种行为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使得那些真正具备资质和实力的企业无法获得应有的机会。
出借资质可能导致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因为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往往缺乏足够的技术、管理和资金实力,难以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从而给工程带来安全隐患,威胁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种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使得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出借资质违背了商业诚信原则。企业应当依靠自身的实力和能力来开展业务,而不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
出借资质对企业会产生诸多不良影响。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该合同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该建设工程无效。
在行政处罚方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的处罚规定: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住建部就出借资质违法行为有关查处问题提出意见:对“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借资质供他人承揽工程,但未中标、未签订合同、未进场施工的施工企业或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的,在行政处罚。
判断出借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行为主体: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资质等级: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具体案例:例如,借资质承揽工程,获利部分被没收。李某借用他人施工资质与某市实验小学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工程验收合格后,该校以李某借用他人资质违法施工为由拒绝支付报酬,双方协商未果引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被告某市实验小学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李某支付工程款,但李某获利的部分应予以没收。
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相关法律对出借资质企业有着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该合同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该建设工程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是一些出借资质企业的案例:
在某案例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施工单位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施工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工程项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判令承包劳务项目的个人和被挂靠施工单位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避免各方主体互相推诿转嫁风险。
又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韩某强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揽建筑工程施工,该“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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