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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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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工程资质修复全解析一、建筑工程资质的种类和要求建筑工程资质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施工综合资质:将 10 类总包特级资质调...
建筑工程资质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施工综合资质:将 10 类总包特级资质调整而来,不分等级,取得该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业务。例如,企业资信能力新增“具有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中的 2 项以上”,取消“企业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以上”的要求,技术负责人必须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且完成主持过甲级资质要求的至少 2 项工程业绩。
施工总承包资质:设有 13 个类别,分为 2 个等级(甲级、乙级)。
专业承包资质:设有 18 个类别,一般分为 2 个等级(甲级、乙级,部分专业不分等级)。
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如特级资质标准中,企业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6 亿元以上。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建筑工程资质修复一般遵循以下流程:
准备营业执照:申请资质前,建筑企业须先注册好公司,领到营业执照,登录建委网站,注册企业用户。
填写信息,收集材料,整理卷宗:按照资质的等级的标准,准备好所有的相应的技术人员的资料,比如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九大员、技术工人等。人员资料一般包括:
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或是技能证书以及执业资格证书。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技能证书或职业培训的合格证书。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主要人员申报前 3 个月的社保证明。
递交资质申请: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在进行建筑工程资质修复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务必注意时间节点:建筑资质延期应提前六个月着手准备,虽然建筑资质延期的法定时间是提前三个月,但是个别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情况,务必预留三个月时间进行人员补充。所有人员需要提供三个月社保证明,如果到期前三个月再补充人员缴纳社保会影响资质延期效率且容错率很低。
务必注意人员重复参保或重复入库:全国大部分省份已经实行社保联网,在选择人员的时候一定落实好劳动合同,不要出现异地参保,确保社保唯一,所有人员必须进行查重,查重是确保所配备人员没有别的证书在其他企业重复使用。
尽量确保技术负责人业绩可查:技术负责人是重点考核对象,正常情况下技术负责人业绩可查是建筑资质新办时考核的重点并不是建筑资质延期考核的重点。
资质续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应当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为了避免出现资质证书失效的不利后果,企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延申请。
资质变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目前暂未获取到明确的建筑工程资质修复成功的具体案例。但在建筑领域,有许多与建筑项目相关的成功案例,例如:
建筑工程资质修复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 年 1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发布,根据 2016 年 9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11 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8 年 12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5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2020 年 11 月 11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 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0 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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