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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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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低温工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企业取得低温工业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营业执照。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意味着...
企业取得低温工业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营业执照。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具备能够掌握低温工业生产技术、工艺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他们应具备相关的学历、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生产条件包括符合要求的生产场地、设备设施、原材料供应等;检验检疫手段则涵盖了相应的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流程,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技术文件包括产品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手册等;工艺文件则包含生产工艺流程、工艺参数、质量控制要点等。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应涵盖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明确各环节的质量责任和管理流程。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要求企业严格遵循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在性能、安全性等方面达到规定水平。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例如,不得采用已被淘汰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的生产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低温工业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企业申请:企业按照所申请产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到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提交全部材料。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受理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组织审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企业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其中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实地核查: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并将实地核查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机构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并将实地核查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产品检验: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由企业自主选择。经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审查决定: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由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颁发证书: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与低温工业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规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该条例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而制定。明确了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规定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书和标志、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包括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制定、调整,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以及对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等方面。
低温工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企业提出延续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延续申请书。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
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如需要)。
与延续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延续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作出准予延续决定的,应当向企业颁发新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证书有效期自准予延续之日起计算;作出不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低温工业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相关法规,依法加强对发证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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