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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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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代理记账许可证的颁发部门代理记账许可证通常由所在地的财政部门颁发。财政部门作为负责管理和监督财务、会计事务的主管机关,具有审批和颁...
代理记账许可证通常由所在地的财政部门颁发。财政部门作为负责管理和监督财务、会计事务的主管机关,具有审批和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的职责。这是为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保障代理记账业务的质量和合规性。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了相关内容。
负责代理记账许可证发放的部门是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许可证。在审核过程中,财政部门会对申请机构的资质、人员配备、内部规范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比如,申请机构需要具备依法设立的企业身份、不少于3名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相应资格等条件。
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出具方同样是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颁发许可证。当代理记账机构发生变更,如变更名称、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等情况时,也需要向财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审批部门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会遵循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定。例如,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若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财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确定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是财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承担审批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原承担审批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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