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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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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什么是三级安全生产资质三级安全生产资质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一个等级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
三级安全生产资质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一个等级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安全生产资质的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级安全生产资质是相对较低的等级,但也是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达到一定标准和规范的体现。
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通常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级、三级企业建设工作。
申请三级安全生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三级安全生产资质的办理通常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书面告知组织单位。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相应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三级安全生产资质的有效期为3年。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一定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三级安全生产资质对于企业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
有助于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行为,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是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体现,能够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安全生产标准和目标,有助于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可能在政策上获得一定的优惠和支持,例如在监管执法、信贷信用、工伤保险费率等方面。
补充信息
关于安全生产资质的监督管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特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和组织。这些情形包括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或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等。
关于激励措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例如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一级企业不纳入范围;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一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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