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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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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7 月 1 日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中。该办法自 2023 年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中。该办法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
明确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适用范围,包括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对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如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
规定了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提前报告相关信息、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核验留存入场经营者的许可证或备案情况等。
强调了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活动时的许可或备案要求,以及通过自动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或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相关规定。
明确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公开相关管理权限和办事指南,实施全流程网上办理,并规定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申请。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
然后,需要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条件,如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等。
接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以及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对于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但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简化审查。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外设仓库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要求如下: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管,采取了以下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情况等信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案例一: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2021 年 4 月 9 日,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某公司生产日期为 2020-12-22 的定西马铃薯手工粉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检验为不合格。经查,该公司上述粉条原料为从某公司处购进,销售金额共计 5000 元。
案例二:从一起网络食品超范围经营案,看“首违不罚”在市监执法的适用。2021 年 7 月 1 日,A 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 B 商户在淘宝平台网店销售保健品京都念慈庵枇杷糖,但该商户尚未取得保健食品销售的经营许可资质。A 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5 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持有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经营许可证。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自行下架涉案产品。本案货值 元,当事人违法所得 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已于 2021 年 6 月 27 日向 A 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增加保健食品经营项目的变更申请。同时,在采购涉案产品时,当事人均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索取了供货方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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