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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0: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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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食品香精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食品香精生产许可证的办理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企业需要具有与生产的食品香精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
食品香精生产许可证的办理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企业需要具有与生产的食品香精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并且要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同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要有与生产的食品香精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包括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对于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还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企业必须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同时,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以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食品香精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省一级受理办证)。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市一级受理办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省一级受理办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食品类别目录包括粮食加工品、水果制品、调味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蛋制品、饼干、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罐头、食糖、薯类和膨化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糖果制品、糕点、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蔬菜制品、蜂产品等。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全程网办,申请人需通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在线申报,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 批。具体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办理进程查询和获取审批决定书等环节。
食品香精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为了做好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组织制定了《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审查分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配合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制修订《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根据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相关标准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工作;汇总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审查材料、承担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交办的其他事宜等。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在审查部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以及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香精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
从事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只有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才能按照许可范围,生产相应的食品用香料香精。如果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等,可能会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例如,淮南市楚丰工贸有限公司因食品超范围使用添加剂,被罚款555万余元及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许可申请人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被许可人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被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许可申请人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的,在案件结案前不得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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