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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0: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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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食品流通许可证:确保食品流通安全的重要凭证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定 作用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国家对食品流通企业进行管理的一种许可**,是...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国家对食品流通企业进行管理的一种许可**,是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流通企业的重要准入条件之一,也是食品经营者合法经营的必备证件。它的存在确保了食品在流通环节的安全性,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如果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在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链条中,流通环节至关重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颁发,意味着相关企业或经营者在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管理、食品安全制度等多方面达到了法定的要求。例如,企业需要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并且要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同时还要具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像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等。这些要求的设定,都是为了保障食品在流通环节不受到污染,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申请条件、程序和要求。这是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基础,只有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后续的准备工作。
准备相关材料
基本材料:需要提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不需提交,改为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和工具清单、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能还会规定其他材料,申请人也需要一并准备。
特殊情况材料:如果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并且按照上述要求准备材料,其中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提交申请与受理审查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受理审查: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并且,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会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查与批准
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进行现场核查时,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会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相关事项。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涵盖的经营范围相当广泛,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包括需冷藏冷冻食品和不需冷藏冷冻食品。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在现代食品流通中占据很大比例。例如超市货架上的各种包装好的零食、饮料、罐头等,这些食品在销售前已经进行了包装,并且包装上标明了食品的名称、成分、保质期、食用方法等信息,方便消费者购买和食用。销售这类食品需要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
同样涉及冷藏冷冻食品、散装熟食销售等。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如超市里的散装糖果、糕点、肉类等。对于散装食品的销售,除了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外,还需要在销售过程中遵守相关的卫生和管理规定,比如要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食品安全。
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由于这些特殊食品的消费对象特殊,对其销售的监管更为严格,必须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进行销售,并且要遵守相关的特殊规定,如保健食品的宣传不能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
如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例如街边的小吃店制作和销售的热食,如煎饼果子、肉夹馍等;冷饮店制作和销售的冷食,如冰淇淋、冰沙等;日料店制作和销售的生食,如刺身等;面包店制作和销售的糕点,以及奶茶店制作和销售的自制饮品等,这些经营活动都需要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开展,并且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例如,如果一家原本经营小型食品杂货店的商家,扩大了经营范围,增加了生鲜食品的销售,那么就需要检查现有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等是否满足生鲜食品经营的要求,如是否有足够的冷藏设备、卫生处理设施等。如果不满足,就需要进行整改或者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必须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进行经营。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例如,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零售,如果商家从事散装食品的批发业务,就属于超范围经营,是违反规定的行为。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按照要求立即纠正,并依法接受处理。例如,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食品的储存条件不符合规定,商家应立即按照要求改善储存条件,避免食品安全风险。
如果食品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如经营场所变更、负责人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等,需要及时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变更手续。例如,商家更换了经营地址,就需要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经营场所信息,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才能在新的地址合法经营。
在一些城乡结合部或者小型市场,存在部分小商贩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就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情况。例如,一些流动摊贩售卖自制的小吃、水果等,他们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往往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食品的和质量难以保证,这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一旦被查处,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经营等。
有些商家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会超出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进行经营。比如,一家只被许可经营预包装食品零售的商店,私自开始销售散装熟食。由于散装熟食的销售需要更高的卫生标准和储存条件,该商店可能没有相应的设备和管理措施,容易导致食品安全问题。这种超范围经营行为一旦被发现,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等,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个别不良商家为了逃避监管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可能会伪造、变造食品流通许可证。例如,通过伪造证件上的信息或者篡改许可范围等手段,来伪装成合法经营。这种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查实,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刑事处罚,同时还会损害整个食品市场的诚信环境,危害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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