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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0: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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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美容院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办理美容院卫生许可证一般包括以下步骤:准备申请资料准备《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准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办理美容院卫生许可证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准备申请资料
准备《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准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准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准备公共场所的使用证明,如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材料复印件
绘制公共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各种设备、卫生设施摆放或安装位置。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应设消毒专间的公共场所还要提供消毒专间平面图,需标明消毒专间面积和各种消毒设施位置、消毒设备型号、规格
美容美发行业应提供所使用化妆类产品的“三证”和产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明,住宿和洗浴类应提供水质化验合格证明
准备营业场所平面布局图,须电脑制作并附相应文字说明
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和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如使用集中空调,还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准备卫生管理组织机构资料
准备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复印件
准备当年度空气、公共用品用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准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及登记表
美容场所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50 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设备
清洗消毒间面积应不小于 3 平方米
消毒保洁设施应为密闭结构,容积满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并易于清洁
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
应设有专用布草间或密闭布草柜
委托洗衣厂清洗消毒布草应提供委托合同
美容场所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设有明显标识,一客一消毒
美容场所的通风设施应完备,空气流向合理
染发区、卫生间应设有单独的机械排风装置
准备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和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
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核
办理美容院卫生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卫生许可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公共场所的使用证明,如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材料复印件
公共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各种设备、卫生设施摆放或安装位置。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应设消毒专间的公共场所还要提供消毒专间平面图,需标明消毒专间面积和各种消毒设施位置、消毒设备型号、规格
美容美发行业应提供所使用化妆类产品的“三证”和产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明,住宿和洗浴类应提供水质化验合格证明
营业场所平面布局图,须电脑制作并附相应文字说明
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和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如使用集中空调,还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管理组织机构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复印件
当年度空气、公共用品用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及登记表
美容场所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50 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设备
清洗消毒间面积应不小于 3 平方米
消毒保洁设施应为密闭结构,容积满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并易于清洁
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
应设有专用布草间或密闭布草柜
委托洗衣厂清洗消毒布草应提供委托合同
美容场所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设有明显标识,一客一消毒
美容场所的通风设施应完备,空气流向合理
染发区、卫生间应设有单独的机械排风装置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和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
办理美容院卫生许可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分为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两大类。普通美容院的经营范围只限生活美容范畴,即皮肤护理、修眉、浴足等项目
美容店卫生许可证新办需要提交的资料: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1 份
营业执照等单位主体登记证照;1 份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1 份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 1 份(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百度地图截图)
以下是与美容院卫生许可证办理相关的法规: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为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 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决定; (三)地方性法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
在办理美容院卫生许可证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确保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注意申请材料的格式和要求,如纸张大小、字体、字号等,以免因格式问题导致申请被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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