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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0: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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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产产品许可证的定义生产许可证全称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产该项产...
生产许可证全称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1984 年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规定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以确保这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生产许可证办理的流程如下:
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环保、卫生证明等。
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
受理
核查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 2 至 4 名核查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核查人员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
核查人员依照相关条件和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检验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 7 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审定
发证
生产许可证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食品生产许可:例如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的生产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如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等产品的生产许可。
生产许可证的监管机制包括以下方面: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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