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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0: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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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汽车生产资质异地使用的相关规定汽车生产资质的异地使用受到一系列法规和政策的约束。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
汽车生产资质的异地使用受到一系列法规和政策的约束。
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信部令 2018 年第 50 号),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中规定,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2017 年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及 2020 年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级产品准入管理>的决定》也对汽车生产资质的相关管理做出了规定。
在汽车行业中,存在着一些汽车生产资质异地使用的案例。
工信部在《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委托生产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新能源车生产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均需有生产资质,也就是业界所说的另外一个“双资质”。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从投资建厂到产品上市,需要依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例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与其他传统燃油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一样,需要取得“双资质”,即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有关汽车投资企业生产项目的备案(2019 年 1 月 10 日前为核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资质。
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需要发改委、工信部核准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汽车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汽车整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 50%。2006 年,发布《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关键条款如下:现有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分厂,上一年汽车销售量必须达到批准产能的 80%以上。汽车生产企业兼并其他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为分厂的不受建设分厂有关条件的限制。2009 年,发布《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关键条款如下:新建汽车生产企业和异地设立分厂,必须在兼并现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上进行。
汽车生产资质异地使用的审批流程较为复杂。
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申请受理后,通过部门户网站公示新建企业情况,征求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考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说明了制定该办法的背景等相关内容。
汽车生产资质异地使用面临着诸多风险与挑战。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中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新要求,增加了造车新势力申请生产资质的难度。对于股权分散、股权结构不稳定、主要股东生产研发能力不符合要求的造车企业,这几乎意味着关上了独立申请生产资质的大门。收购现有汽车生产企业成为获取资质的常见方式。
近年来,随着中国新能源汽车在全球加速崛起,欧美等国对新能源汽车及其供应链的监管也日益严格,如海外市场准入标准、投资及设立企业与工厂的标准、数据和隐私保护、劳工标准等一系列合规要求。
国内外在汽车生产资质异地使用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国内汽车资质管理是公告资质管理,必须汽车企业有生产资质才能卖车。而美国则是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生产汽车,每年生产不超过 6 辆好像就没人管,也没有公告一说。
新能源车企想要获得生产资质,需要满足 29 个大项的要求。从 2019 年 1 月开始,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的审批从国家发改委核准改为地方发改委部门备案管理。因此,新能源汽车企业生产资质的申请大致上有两个步骤,然后在工信部申请并接受审查,最后通过公示才能获得生产资质。生产资质实际上归属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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