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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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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工商打假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政策生产许可证是国家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对相关企业实...
生产许可证是国家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对相关企业实行的一种管理制度。相关政策包括: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明确了生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相关事项,包括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以及其他事项 (兼并重组、取证方式变更),并规定了企业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如《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产品检验报告、承诺书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生产许可证造假案例:
A食品商行经营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某公司在未获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肥料登记证的情况下,自2018年6月起非法组织生产销售假劣农药和肥料,涉案金额达1900余万元。因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旺洞姜姐”代用茶(姜粉)进行监督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被告人叶某敏、叶某明在无合法手续且明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合伙生产、销售含有化妆品禁用成分的祛痘膏、面膜等化妆品获利。
重庆云阳警方破获一起特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扣押伪劣农药56,000余瓶,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工商部门打假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发现假冒商品的,消费者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也可以打监督投诉电话,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是否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应对工商打假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建议明确“职业打假人”和“职业打假行为”的定义以及遇到职业打假人滥用投诉,恶意举报非法牟利时的处置方法。参考司法机关审判,认为“职业打假人”是指以赚钱为目的,故意购买消费有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要求商家支付高额赔偿的人。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职业打假之所以有其存在的市场,归根结底还是因为部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虚构标识或者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等违规违法的情况。
当职业打假人找准目标开始发力的时候,往往会在向法院提交诉状,启动诉讼程序的同时,向销售食品、生产食品的商家(主要是生产方)所在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要求对涉案企业采取行政措施。
生产许可证打假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近年来,“职业打假”案件频发,有购买者以牟取利益为主要动机,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并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行政部门举报或法院起诉等手段以取得高额赔偿,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
针对“知假买假”的案件,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当“假一赔十”遇上“知假买假”,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支持赔偿请求。
职业打假人以不追究执法瑕疵或执法过失为条件,向行政机关施加压力,甚至反复利用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纪委监察等监督程序,向行政部门施压,要求其将压力传导给经营者,以满足其索赔要求。法律公器沦为他们牟取私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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