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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0: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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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山东省预混料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预混料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申报申请核(换)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
预混料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申报
申请核(换)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必须向省畜牧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内容涵盖: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厂区平面布局图:应为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得用示意图替代。
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工艺制图符号标准绘制,不得用方框图替代。
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和产品工艺,还需提供当地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和证明。
到期换证企业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申请。
变更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的,应向省畜牧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递交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和生产许可证原件,经审核后,报农业部换发生产许可证。变更法人的,应将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交市和省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变更生产地址的,按核(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办理。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的,如增项产品与获证产品工艺相同,由省畜牧办公室审核认可后直接上报农业部;若增项产品与获证产品工艺不同的,按核(换)发许可证工作程序办理。
受理
省畜牧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送交人、受理时间、联系电话等。
省畜牧办公室受理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
评审
省畜牧办公室组织由3-5人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成员由饲料管理部门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行政职务的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经书面审查,企业申请材料合格的,书面正式通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也可事先电话通知)。
企业接到实地考察通知后,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考察时:
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特有工种人员等必须在场。
保证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能正常运行,必要时做运行检查。
有企业简介和与申证工作有关的书面汇报材料。
有有关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各种记录等资料(原件)。
实地考察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宣读实地考察书面通知书、工作纪律、人员分工、工作程序。企业负责人简单汇报企业情况;现场查看厂区布局、车间和场地、生产工艺和设备、原料库(包括小料库、药品库)、成品库、化验室、化验仪器和设备、现场卫生环境和安全要求;查阅人员资格证书、质量标准、操作规程、生产记录、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对产品生产有特殊要求的,还要查阅有关环保、安全证明文件;与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必要时进行现场操作考核。
评审组根据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情况先内部沟通,形成初步意见。然后将初步评审意见和存在的不符合项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经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合格的,填写审核表,做出评审意见和。经评审不合格的,提出不符合项整改意见。不符合项由市饲料管理部门监督整改后,凭书面材料能证明合格的,由企业向省畜牧办提交书面材料证明,省畜牧办不再派人现场验证;不符合项通过整改,仅凭书面材料证明不能确认合格的,由市饲料管理部门监督整改合格后,企业向省畜牧办公室提出申请,省畜牧办公室派人现场验证。现场评审过程中,如果在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质量检验三个方面发现重大缺陷的,终止本次评审。
召开末次会议,宣读评审结果、双方签字。
评审组长将《评审工作反馈意见表》交企业,由企业填好后直接寄省畜牧办公室饲料处。
审核上报
证书公布和发放
将农业部批准发证的企业名单通知企业并集中公布。
企业接到领证通知后,派员持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省畜牧办公室饲料处领取新证并交回旧证。
如果农业部未批准发证,将未批准原因告知生产企业,并通知企业所在地市级饲料管理部门。
申请山东省预混料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提交的《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内容真实有效。相关证明材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明细表。见申报材料目录)符合要求。
材料包括企业承诺书(原件或复印件)、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原件或复印件)、厂区平面布局图(原件或复印件)、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原件或复印件)、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检验体验室平面布置图(原件或复印件)、检验仪器购置发票(原件或复印件)等。
材料提交方式包括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材料为申请人自备。
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制度和要求,规范饲料行业行政许可工作,指导饲料行政许可申请人正确理解审批要求,需按照相关规定准备申报材料。
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相关条件。
山东省预混料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动物健康,保障动物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山东省核换发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均按此工作程序进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相关产品不再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核发相关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投入生产前,将产品信息通过备案系统进行网络在线备案。定制产品依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网络在线备案。
山东省预混料生产许可证的审批部门为省畜牧办公室。
山东省预混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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