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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0: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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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山东办学许可证的基本要求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合法办学的重要凭证。在山东,获取办学许可证有着一系列的基本要求。举办者需先行依法确定拟...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合法办学的重要凭证。在山东,获取办学许可证有着一系列的基本要求。举办者需先行依法确定拟办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属性、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和办学规模。要持登记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除外)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提交规定的申办材料。民办学校的规划和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确定的权限分别负责。县级以上党委机构编制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登记权限分别负责民办学校登记。
在山东申请办学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细则:
举办者需先行依法确定拟办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属性、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和办学规模,并持登记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除外)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提交规定的申办材料,经批准后凭审批机关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相应的登记机关。
对于申请材料,以济南为例,需要准备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 份,验原件)、《××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原件,一式 3 份)、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地址、举办者情况、开办资金金额及出资者、招生对象、办学内容、法定代表人情况、场地情况、校长情况、专任教师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原件 1 份)、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执照;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 份,验原件)、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1 份)、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 1 份)、首届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各成员签字,原件 1 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不同类型的办学许可证在山东所需条件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应当取得登记机关的核准,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应当取得企业登记机关的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就民办学校名称核准事宜征求民办学校审批机关的意见。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反馈,对于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目前,山东对于办学许可证条件的最新规定包括: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顺应民办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下同)办学实际需要,根据相关通知精神,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工作。
出台了如《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等相关规定,对办学许可证的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以下是一些成功办理山东办学许可证的案例及条件分析:
部分成功办理的案例中,举办者能够准确确定学校的性质、规模等,并按照要求准备齐全申办材料,包括名称核准通知书、设立审批表、申办报告等,同时注重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的准备。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培训机构,如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办理办学许可证时,需要遵循相关的特定要求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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