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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0: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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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城市道路清扫许可证办理条件城市道路清扫许可证的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
城市道路清扫许可证的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城市道路清扫许可证的申请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查询咨询:“”一事联办申报主体,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区审批综合窗口进行业务咨询,获取“一事联办”办事指南,知悉需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及审批方式、许可依据、法定条件、提交材料、告知承诺责任等,提高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的效率。
事项申报:申报企业应按照《“一事联办”办事指南》要求,一次性准备齐全相关申请材料,并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上“一事联办”栏目或者各区审批局“一事联办”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对照告知承诺书进行自查,符合告知承诺要求的,在湖北政务服务网或各区“一事联办”综合窗口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或上传申请材料。所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收件录入系统,通过“一事联办”分发平台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
审查审批:各区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组织审查。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人书面作出承诺的,可以不进行现场勘查,直接发放许可证。若有联办部门对联办事项作出“不同意”意见,则该审批事项按不予许可处理,并将部门意见反馈至申请人企业;如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发放许可证:联办各主题事项经审查均合格后,由区审批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照。“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与城市道路清扫许可证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管理原则。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这一行业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相关要求和质量评价标准,为城市道路清扫工作提供了技术规范和指导。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具体的城市需要道路清扫许可证,一般来说,、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城市,都可能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例如武汉市,对于申请办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的单位,需要同时办理“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的,各区行政审批局按照告知承诺制,以“一事联办”方式进行审批。
关于城市道路清扫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相关规定,许可证的有效期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在武汉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而根据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经营期限的起止日期应与经营协议的起止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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