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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0: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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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危险化学品储罐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危险化学品储罐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涉及多个环节和要求。企业要进行准备工作。这包括确保自身的选址...
危险化学品储罐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涉及多个环节和要求。
企业要进行准备工作。这包括确保自身的选址布局、规划设计符合相关要求。例如,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最好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总体布局要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等 。
企业要准备申请材料。这可能包括申请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等。如果是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还需要提交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安全评价报告等 。
然后,向相应的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但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
审批机构会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且可能会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30日的期限内。如果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企业基本条件
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这是开展危险化学品储罐生产的基本前提,只有合法注册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生产许可证,确保企业在法律框架内运营,便于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要符合要求。如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政府规划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专门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相关场所的距离要符合规定,像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要达标。总体布局要符合多种相关标准,如《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石油化工企业还需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等 。
厂房、设施与设备条件
人员与管理条件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这有助于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减少职业危害的影响 。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明确各岗位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提高企业整体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多种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等。同时,企业还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保障生产安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各方面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在危险化学品储罐生产许可证方面,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即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关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分类标准和国家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这对于确定危险化学品储罐生产所涉及的具体化学品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企业生产的储罐如果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就需要遵循相关的生产许可规定 。
条例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这虽然是针对管道的规定,但也体现了危险化学品相关设施安全管理的严格性,危险化学品储罐作为储存设施,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中也会遵循类似的严格安全管理理念。同时,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这对于危险化学品储罐生产企业来说,在产品配套的相关文件和标识方面也有一定的规范要求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该办法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制定。对于危险化学品储罐生产企业来说,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要遵循其中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例如,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要求,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规定等。这些规定从多个方面确保了危险化学品储罐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
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证颁发管理中的职责,这为危险化学品储罐生产企业明确了申请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部门,便于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现应急管理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现应急管理部)在危险化学品储罐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它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虽然不直接负责所有危险化学品储罐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审批,但对全国范围内的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着宏观的把控和指导职能。例如,它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为危险化学品储罐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提供依据和规范,确保各地的审批工作在统一的框架下进行 。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进行严格的监管,不允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此类企业的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给其他部门实施。同时,对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也有严格的管理规定,不允许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以确保这些高风险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的严谨性和专业性 。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这意味着对于大多数危险化学品储罐生产企业(除特定的中央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总部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主要的审批管理部门。省级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企业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审查 。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但这种委托是有条件限制的,如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省级部门在委托后,仍然要对受委托部门的审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确保委托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相关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虽然没有明确提及危险化学品储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但危险化学品储罐生产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一部分,通常也会遵循这样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助于企业提前规划和准备许可证的延期工作,确保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续满足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同时,也给予审批机构足够的时间对企业的延期申请进行审查,保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包括储罐生产)的安全管理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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