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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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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电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从事电梯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有与电...
申请从事电梯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有与电梯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其中,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梯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活动中的技术工作;制造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申请项目,配备并任命设计(含安装)等相关人员。
有与电梯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有与电梯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对于仅申请单位名称、住所、办公地址等不需进行现场确认的变更事项,由原发证机关实施,原许可项目、许可级别和许可范围均保持不变。对于超大型起重机械、特殊类型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备案以及单位许可证中没有涵盖新的产品品种,且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生产单位可将原许可证(包括备案证书)和型式试验资料一并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生产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
审核依据包括《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含第1号修改单)。同时,为规范实施电梯生产单位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还依据《电梯生产单位许可鉴定评审指南》,该指南明确了评审的目的、范围和依据等内容。对于特殊类型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备案以及单位许可证中没有涵盖新的产品品种,且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情况,生产单位可将原许可证(包括备案证书)和型式试验资料一并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这也属于审核的相关范畴。
所有许可的申请、受理及许可证书的发放均应当按新许可要求执行。同一单位申请不同产品类别(或不同环节)的许可,应当分别向新许可要求规定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含5月31日)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受理换证。生产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
与电梯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该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其中第十四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其中规定电梯安全员要每日根据《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巡检,形成《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整改,及时上报电梯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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