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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8: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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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食品标签未打印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食品标签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
食品标签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该规定。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在实际执法中,有不少因食品标签未打印生产许可证而受到处罚的案例。例如,2020年2月底,某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食品经营部,发现一批食品外包装上虽标有品名、品牌、生产日期等字样,但未标示生产许可证号。最终,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500元。
如果食品标签存在未打印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各省市监管部门曾先后从监管层面出台过有关食品标签投诉处置的意见。以北京市为例,不规范标注行为对食品安全无影响,实践中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不会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情况,包括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不产生错误理解、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不产生错误理解、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不产生错误理解等情形,可以认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进行改正。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逾期未改正的,应立案调查,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食品标签生产许可证的打印有着明确的要求和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日期标示、生产者、经销者、产地等、执行标准和质量等级、标示面积、致敏物质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例如,关于日期标示,“生产日期”在该标准中拥有更广的范畴,既包括传统意义的“制造日期”“灌装日期”,也包括将食品置入最终销售单元的“包装日期”和食品能够进入销售领域的出厂日期。预包装食品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质期可以标示为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或具体日期的形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进行规范,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其中明确了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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