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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8: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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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苏州托育中心资质办理流程苏州托育中心资质办理主要包括以下流程:确定主体:举办托育机构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
苏州托育中心资质办理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确定主体:举办托育机构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
场地准备:
场地类型及年限要求:自有场地或租赁场地均可,可办营业执照,租赁场地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场地的一次消防合格,可进行二次消防备案。三层以下,不得在负楼层。
周边环境要求: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排水通畅、场地平整干燥、基础设施完善、环境适宜、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符合住建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电气安全的规定。
人员配备:
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及以上婴幼儿的机构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保安人员:建议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其他人员:托育机构应当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炊事人员。
班级设置:
规模:小型为1-3个班;中型为4-7个班;大型为8-10个班。
班型: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班不超过18人。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
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数的比例:乳儿班(6-12月)1:3、托小班(12-24月)1:5、托大班(24-36月)1:7、混合班(18-36月)1:6。
登记备案:按照规定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登记和备案。
托育机构对照苏州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相关标准,自评符合要求的,于每年8月15日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级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材料和现场初审后,于每年9月15日前向苏州市卫生健康委择优报送推荐。
举办托育机构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场地的相关证明,如自有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场地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机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如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培训合格证明;保育人员的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证明、培训证明;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保安人员的《保安员证》等。
食品安全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设置独立厨房的食品安全标准证明等。
苏州托育中心资质办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要求。
场地要求:
场地类型及年限要求:自有场地或租赁场地均可,可办营业执照,租赁场地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场地的一次消防合格,可进行二次消防备案。三层以下,不得在负楼层。
周边环境要求: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排水通畅、场地平整干燥、基础设施完善、环境适宜、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符合住建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电气安全的规定。
机构面积:有独立厨房(一般800平米以上)提供店内餐饮服务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相应食品安全标准。面积较小没有设置独立厨房的暂时不用。
人员要求:
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建议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保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及以上婴幼儿的机构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保安人员:建议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其他人员:托育机构应当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炊事人员。
上岗要求: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热爱婴幼儿照护事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有犯罪记录的、吸毒记录的、精神病史的和虐童记录的,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及其他不适宜从事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
班级设置:
规模:小型为1-3个班;中型为4-7个班;大型为8-10个班。
班型: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班不超过18人。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
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数的比例:乳儿班(6-12月)1:3、托小班(12-24月)1:5、托大班(24-36月)1:7、混合班(18-36月)1:6。
苏州市为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20〕233号)、《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办〔2021〕18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顺应国家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的托育服务需求,鼓励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特制定相关办法。
资金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促进发展、绩效优先”的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等相关政策。
以下是苏州托育中心资质办理的一些成功案例:
苏州工业园区持续推行托育机构信用监管,探索构建托育机构行业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行业监管、服务规范等方面创新改革,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有效融合。目前,辖区39家已备案且正在经营的托育机构已进行信用评价,评价指标涵盖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经营情况、安全情况、环境卫生、膳食质量、人员情况、投诉和负面舆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和主管部门表彰等20项内容,评价结果为28家B级、10家M级、1家C级。后续将根据评价从监管方式、抽查频次等方面落实精准监管,对A、B级托育机构坚持“非请勿扰”,适度降低抽查频次,对D级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审查范围,加大日常督查频次,促进相关机构改善提升。
苏州公布了首批苏州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名单,包括张家港市金宝宝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州东吴儿童发展中心有限公司等13家托育机构。这些机构在场地设施、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等方面达到了一定的标准,为其他托育机构提供了示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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