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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8: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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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粮食生产许可证办理部门粮食生产许可证的办理部门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需要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粮...
粮食生产许可证的办理部门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需要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如今,只有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才需要去备案,备案管理部门是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例如在山东,省、市两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开展粮食收购备案工作。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施行后,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并且,严禁变相审批,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比如在山东,明确只有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才需要去备案,且备案管理部门是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市两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开展粮食收购备案工作。但其他地区可能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
改为备案管理。备案流程大致为:
企业结合实际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提交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
相关部门做好备案及备案变更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企业应关注当地的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
在办理粮食生产许可证相关事宜时,可能会遇到一些常见问题,比如:
以上是关于粮食生产许可证办理的相关信息,具体办理事宜还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最新政策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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