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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8: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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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产沐浴露的相关规定沐浴露属于化妆品范畴,其生产受到严格的法规监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化妆品的定义、分类、管理、注册、备...
沐浴露属于化妆品范畴,其生产受到严格的法规监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化妆品的定义、分类、管理、注册、备案、监督等内容,旨在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同时,《沐浴场所卫生规范》也对沐浴场所的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空气净化、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也有相应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并对其生产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申请和受理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决定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任何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单元的生产企业务必取得生产许可证书,没有生产许可证将不得组织生产和销售。未获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沐浴露等化妆品,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可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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