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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8: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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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物业公司劳务派遣资质的申请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经营场所...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
经营场所和设施: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这里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不能是临时的,须是固定的。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物业公司办理劳务派遣资质,一般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准备申请材料: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公司营业执照,印章、章程。若执照未下可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新成立公司提供验资报告,往年成立公司提供审计报告。
与劳务派遣有关的办公设施设备清单与劳务派遣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
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是用于规范劳动合同、报酬、社保、工作时间等的规章制度文本。
拟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样本。
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样本。
职工花名册。若有集体合同提供集体合同样本。
向人社局提出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局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所以,需要申请的物业公司要向公司所在地的省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一般是人社局里边的劳动关系科。
审核与决定: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材料,材料不齐,会一次性通知补齐材料并说明理由。材料齐备,向申请者发出受理通知书。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接到申请之日内 20 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领取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劳务派遣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如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等。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
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 3 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单位有特定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相关事项。
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有特定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有特定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当事人对许可机关作出的有关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在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例如在典型案例一中,汪某与 A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 A 公司安排其至项目部工作,服务客户为 B 公司,后 B 公司将汪某退回。汪某主张与 A 公司、B 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确认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注意区分易混淆的法律关系,并审慎认定违反派遣用工行政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 3 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 2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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