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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8: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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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江苏气瓶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办理江苏气瓶生产许可证大致需要以下流程:网上申请:登陆江苏质监信息网,进入“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陆后按...
办理江苏气瓶生产许可证大致需要以下流程:
网上申请:登陆江苏质监信息网,进入“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陆后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要求填写信息、上传资料。
许可申请受理:
受理部门:苏州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受理地点:苏州市公园路58号(电话:)。
申请材料:
取证申请: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气瓶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
质量管理手册。
增项申请: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气瓶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
质量管理手册。
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换证申请: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气瓶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
质量管理手册。
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要求: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00(不含残液罐),自有气瓶5000(含)只以上。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单位:采用空分装置生产时,产气量≥150/h;采用液态永久气体低温储罐容积≥15,自有气瓶2500(含)只以上。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生产能力≥40/h,自有气瓶3000(含)只以上。
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5,自有中容积气瓶数量1000(含)只以上或大容积气瓶数量100(含)只以上。
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80,自有中容积气瓶数量1000(含)只以上或大容积气瓶数量100(含)只以上。
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和其他特殊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符合安全生产工艺要求,自有气瓶100(含)只以上。
配备气瓶安全条码识别管理系统,充装单位必须满足自有产权气瓶使用登记数量要求和安全条码管理要求。
与燃气(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有关的充装许可申请前应符合《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条件。
鉴定评审:充装单位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苏州市特种设备协会进行评审。联系电话:;联系人:蒋学基。
鉴定评审上报资料审查:充装单位将鉴定评审上报资料送评审机构审核。
资料汇总审核:评审组汇总鉴定评审资料及整改报告报苏州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审核。
经核准资料上报省局发证:苏州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将申请单位资料汇总上报省局行政许可办。
申请江苏气瓶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气瓶充装单位除须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的资源条件外,同一充装地址还应当具备以下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气瓶(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00m,气瓶10000(含)只以上。
压缩气体气瓶充装单位:采用低温液化气体气化充装时,低温储罐容积≥15m;气瓶2500(含)只以上。
溶解气体气瓶充装单位:生产能力≥40 m/h,气瓶3000(含)只以上。
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5m,中容积气瓶数量1000(含)只以上或大容积气瓶数量100(含)只以上。
低压液化气体(液化石油气除外)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80m,中容积气瓶数量1000(含)只以上或大容积气瓶数量100(含)只以上。
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和其他特殊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符合安全生产工艺要求,气瓶100(含)只以上。
气体作为企业的附属产品,属于余气利用的充装单位,其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气瓶数量可适当放宽要求。
对于从事充装多种介质(液化石油气除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其至少一种充装介质的储存(生产)能力和气瓶数量应达到上述规定。
车用气体等其它气体充装单位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除须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在充装台与辅助服务区进入充装作业区域的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视频监控应无盲区、图像清晰、支持一个月历史数据回放,视频信号应接入江苏省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并保持24小时在线。
与江苏气瓶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江苏气瓶生产许可证的审批部门主要是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局委托实施气瓶充装许可的行政机关按委托权限办理许可事项。
补充信息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实现与气瓶定期检验信息系统和江苏省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网络互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保证信息系统正常有效、数据完整正确。气瓶充装单位扫码连锁充装设备功能正常、稳定可靠,员工充装前后检查、扫码充装操作熟练和规范。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超使用年限气瓶等其他应当报废的气瓶送检验机构消除其使用功能,并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报告,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同时应当提供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且对所充装气瓶满足《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所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负责。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和《气瓶年度安全状况表》报送气瓶使用登记机关。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要求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
超范围充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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