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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8: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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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招标代理资质设定的相关法规招标代理资质的设定有着明确的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规定,...
招标代理资质的设定有着明确的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对政府采购中的招标代理行为进行了规范,旨在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在政策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对招标代理资质设定提出了要求。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不同地区在招标代理资质设定上存在一定差异。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旨在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印发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对政策制定机关在招标代理资质设定方面的审查标准、审查机制、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等的自主权,不得制定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等政策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招标代理资质设定相关的案例。例如,某单位改造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要求过高,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招标过程中的不公平竞争。
又如,江西某市职业技术学院就总投资 亿元的新校区项目公开招标选择代理机构,规定代理费最高限价12万元,报价最低者中标。一家报价1分钱的代理机构中标,后被认定报价明显低于成本,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干扰了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随着时间的推移,招标代理资质设定依据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在新时期,招标代理机构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发布和实施,改变了招标代理机构分割市场的局面,招标代理机构将逐渐成为完全的中介组织,成为市场竞争的一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也体现了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的加强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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