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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8: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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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设工程三级资质的总体要求建设工程三级资质的申请有着一系列的规定和程序。企业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三级资质的申请有着一系列的规定和程序。企业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申请流程方面,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相关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多个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尽量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资质类别,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方便企业就近办理。
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三级”,所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即日起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现行标准以及后续调整的政策法规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 15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 15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 177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 226 号)(注:其中不一致的,以建市规〔2023〕3 号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 号)。
同时,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企业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或 B 级工程项目。
关于建设工程三级资质的设备要求,但一般来说,企业应具备与所承接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施工设备和检测设备,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障。
在资金方面,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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