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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8: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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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广州建筑设计资质申请条件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资产。
拥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具备满足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
收件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同时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收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时同样要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决定
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制证
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方式包括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材料清单包含 31 份,部分列举如下:
广东省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承诺书(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资质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建设行业企业资质注销申请表(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原资质证书注销证明(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材料(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注册执业人员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国有独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等方案,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彩色扫描件(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
现企业和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
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彩色扫描件(须包括净资产指标)(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
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彩色扫描件,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彩色扫描件,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注销证明(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承诺书(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
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原件:1 |复印件:0 |电子化)。
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资质办理时间可能较长,如果没有经验、没有企业人员、没有良好的人际关系,1—3 年时间还没有成功办理建筑资质的企业有很多。
办理过程中可能产生较高的费用,包括人际关系费,人员寻找,建筑工作人员职称,住宿,培训,来回车费等人事费用。
提交资质申报资料时,要注意细节,上传信息时,错误的标点符号可能导致审核失败。
在办理资质的过程中可能会浪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开支,还可能失去接工程创造业绩机会,损失较大。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
根据《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对有意愿申请综合甲级资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工程设计企业,以及有意愿申请特级资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积极投身“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走出去”等重点工程建设,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指导。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 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规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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